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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西方民主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以法国为例

  

  (1)首先看时间。在事实需要转变和人们主动意识到必需转变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时差,这一时差或长或短,但始终存在。


  

  例如在第一个周期内,检察院统计的起诉、揭发和笔录的数目从1831年的110924件逐渐增多,到1846年超过200000件,1857年超过300000件,1881年超过400000件,1892年超过500000件。[61]然而直到1885年和1991年,现实主义才真正开始影响实证法。


  

  同样,在1919-2007年的周期内,警察机关统计的重罪和轻罪数字也从1955年的604852件逐渐发展到1984年的超过3500000件。但直到1995年起,犯罪的严重局势才真正得到重视并导致刑事政策的彻底转向。这一转向开始只是渐进式的(1997-2002年的若斯潘政府期间),后来则更加明确(2002-2007年的右派政府期间)。


  

  (2)至于转变的幅度,则不够彻底。


  

  在19世纪末向现实主义回归的潮流中,通过了著名的1897年12月8日法律,从而首次向被告律师敞开了通向预审法官办公室的大门。该法具有明确的自由主义性质,以至于第二个刑事政策周期初始阶段通过的两部立意相似的法律都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内容。这后两部法律拓宽了民事原告参与预审的渠道(1921年3月22日法律),普遍扩大了对个人自由的保障(1933年2月7日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缓和了由国家议会多数派投票决定的现实主义措施可能造成的严厉后果。


  

  现在,对现实主义惩罚措施的限制来源于更具强制力的规定:这就是得到法国宪法和国际法(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承认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然而,这种限制性规定却导致出现一种新的现象:即为了符合这些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宪法委员会合宪审查的要求而创造出一些迂回的手段,其中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将原则变为简单的例外。


  

  例如依据1945年2月2日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令,原则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其适用教育措施。不过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人人格所需时,少年法院可以例外地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宣告刑事处罚。但因未成年刑事责任减轻事由而降低刑事处罚的力度,其中对13 -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减轻刑事责任,对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然而自从2002年9月9日法律实施以来,具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对这类犯罪的处理或是采用教育措施,或是对10-18岁的未成年人施以“教育惩罚”,或是对13-18岁的未成年人判处刑罚但考虑其因年龄而享受的减轻刑事责任事由(刑法典122 -8条,出自2002年9月9日法律)。这样一来,原先的规定就发生了重大调整,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代替了以往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所幸立法者还未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与刑罚完全挂钩,也未将教育措施式的惩罚原则变为与其相对立的刑罚式惩罚原则。由于人们担心全面转变会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不符合法国宪法,[62]上述措施还仅仅作为原则之例外存在。


  

  但近期通过的加强打击成年和未成年累犯的2007年8月10日法律又改变了这种例外状况:该法确立了对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并为此设立了对重大犯罪的成年和未成年惯犯适用的最低刑。


  

  不过宪法委员会[63]并不认为这种改变有违刑罚的必要性原则和个人化原则。宪法委员会认为新法的规定并未太违反宪法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规定,因为新法允许审理法院不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定最低刑而对未成年人判处教育措施。至此,未成年人司法彻底改头换面,例外变成了原则,而原则成为例外。


  

  结论


  

  我们在上文试图解析法国两个世纪以来刑事政策的变化之后,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2007年仍停留在1919年以来的周期中吗?难道它不构成刚启动的新一轮刑事政策周期的初期?


  

  初看这个问题,人们倾向于否定回答。因为2007年改革同此前的改革一样,其主要目的不都是为了加强刑事惩罚吗?2007年的改革中不是也提出过反犯罪的现实主义策略会在何时终结这样的问题吗?


  

  但是在研究从第一周期(1826-1913年)至第二周期(1919-2007年)的过渡时,会发现这一过渡发生的背景是犯罪相对稳定的一段时期,[64]而且19世纪后四分之一时期法国在立法中积累的打击犯罪的现实主义经验(惯犯流放、对初犯适用普通缓刑、对普通累犯加重刑罚)在新周期初期也得以保留并延续了下来[65]。


  

  有两个理由可以支持第三周期起始说。第一个理由是犯罪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犯罪的状态相对较为稳定,[66]甚至近几年呈轻微下降趋势。[67]但这种下降只是前文提到的第二周期犯罪变化的一个阶段呢,还是作为新周期起点的一种确实的稳定状态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理由能够反对新周期起始说。第二个理由也同样:立法上延续了近年来强化打击犯罪的改革措施也并不构成反对第三周期起始说的真正理由,因为前文所述的第二周期同样也延续了19世纪末就已经实施的刑罚改革。[68]


  

  但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看到明显出现类似于19世纪上半期新古典主义的新刑事政策理论,更不必说类似于新社会防卫运动的新理论了。但这仅是表面问题,并不是真正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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