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解析西方民主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以法国为例

  

  (3)至于19世纪刑事政策的变化,它表现为通过了许多最重要的刑事法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方向迥异的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875年左右,其间自由主义思想勃兴,轻刑论兴盛;第二阶段受实证主义的启发重新回归至现实主义,试图按照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危险状态对刑事惩罚进行个人化的调整。


  

  最初的自由化凸显了1810年刑法典的严厉性,这部刑法典深受贝卡里亚(BECCAR-IA)和边沁(BENTHAM)思想的影响。


  

  这次自由化的主要手段便是重要的1832年4月28日法律,这部法律首次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其通过时正值七月王朝初期,七月王朝实行的是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统治下的君主立宪制。这部法律废除了施体刑,降低了其他一些刑罚的比率,扩大了减轻情节的适用范围,将某些重罪轻罪化,并建立了政治刑罚和普通法刑罚的二元刑罚体系,其中政治刑罚不及普通法刑罚严厉。[21] 1848年11月4日的宪法继续完善了刑罚改革,废除了对政治犯的死刑。


  

  此后,三部重要的法律又推动了自由化的发展:1850年4月15日法律设立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机构[农业教养院(colonies agricoles)],以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监狱恶习的感染,而此前未成年犯罪人一直是与成年犯罪人一道在监狱服刑的;1854年5月31日法律废除了褫夺公权(la mort civile) ;[22] 1863年5月13日法律再次将许多重罪轻罪化从而令法定刑宽缓化,这部法律有时被认为是对1810年刑法典的第二次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是在第二帝国时期通过的,而第二帝国时期总体政策的特点却是独裁主义,这种独裁主义至少一直持续到1861年。


  

  1875-1913年,刑事惩罚与前一时期相反,趋于严厉,似乎立法者终于开始估量60年来犯罪日益严重的趋势。事实上,1884年检察院统计的重罪和轻罪数已经达到432532件,是1831年的四倍(1831年只有110924件)。然而,这次重刑意识的苏醒却发生在从帝制过渡到共和制即经1875年诸宪法确认成立的第三共和国的时期。


  

  这次严刑化表现为使刑罚与各种类型的犯罪人相适应,它受到实证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但同时保留了道义责任原则。其中有两项法律特别值得重视:一项是1885年5月27日法律,该法设立了惯犯、常习犯和职业犯流放制,通过将上述罪犯送往法国的海外省来消除犯罪;另一项法律是1891年5月26日法律,该法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来推进刑罚个人化:对初犯给予缓刑,加重对普通累犯的刑罚力度。有意思的是,这部法律的名称《减轻和加重刑罚法》看起来虽然有双向的意味,但起草者参议员贝朗热(Beranger)却认为该法的惟一目的是加强打击累犯,并针对惯犯或偶犯等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手段。


  

  在根据犯罪人的危险状态调整刑罚的这股个人化潮流中,还通过了1912年7月22日法律,该法设立了少年法庭和监视自由,从而将未成年人的刑事制度和成年人的刑事制度区别开来,将未到刑事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视为可改造的人,而刑事成年年龄已经被1906年4月12日法律从原先的16岁提高至现在的18岁。1912年7月22日法律也可以被视作是第二个刑事政策周期(1919-2007年)的最初表现。


  

  2. 1919-2007年周期


  

  (1)第二个周期持续了近一个世纪。同前一周期一样,第二个周期也存在两种现象:一是犯罪数量大幅提高,二是犯罪状态发生质变。


  

  ①首先从数量上看,这个周期最初的近50年间,犯罪状态相对较为稳定。1920年检察院统计的案件数量为604468件,到1938年,仍不过是672016件。二战后,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犯罪在5年内一直保持较为平稳的状态:1951年为849066件,1955年为976108件。但是自1956年起,犯罪的各项统计数字都急剧上升,增幅之大令人震惊:1956年为1000125件,到1981年达到16039148件。[23]此后犯罪数目仍持续增长,虽然从比例上看增幅不是很大,但绝对数字依然非常庞大,如1990年就达到17911000件。[24]如果从这一犯罪总量中减去移交给警察法院或者是公诉机关驻警察法院官员的案件量(也就是说仅构成违警罪的案件数量),犯罪的增长量仍然十分惊人。因为,检察院的统计中可构成重罪或轻罪的案件数在1919-1955年间还不足百万,而近30年来则一直在五、六百万上下徘徊。这样一来,看到检察院不予立案〔也称为归档不究(classement sanssuite )]的比率从1952年的69.85%上升到近期的80%左右也就不会感到奇怪了。


  

  司法警察机关所统计的除违警罪之外的重罪和轻罪数也表现出同样的变化趋势:1955年只有604852件,而到1984年的30年间增长至3680453件,增长了600%还多。


  

  此后,这项统计数字一直保持在三、四百万之间:1988年为3132694件,2002年为4113882件,2006年为3725588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984年至2002-2007年间增长的百分比相对有限(1988-2002年增长了31%,1988-2007年增长了25%),但增长的绝对数字十分庞大:1988 -2002年间增加了981188件重罪和轻罪,1988-2007年间增加了592894件重罪和轻罪。


  

  另外一组数据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数量在近20年间的变化,这就是1991年创建的衡量城市暴力的指标,[25]这个指标波动也非常大。总的来说,1992年的统计中只有105个问题地带和3018件城市暴力案件,到了2005年,就增至900个敏感地带和110206件城市暴力案件。即便剔除因指标和数据采集的逐渐完善而附增的效果,这一增量还是相当惊人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