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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西方民主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以法国为例

  

  (3)最后看刑事政策在1919-2007年周期内的演变。若忽视二战前、德国占领期间、二战结束初期数年间特殊形势下的立法,这段时期的演变可以分为两种差别甚大的趋势。


  

  ①第一种趋势可以被称为人道主义趋势。该趋势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结束初期,当时犯罪状态相对较为稳定。这个趋势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1933年2月7日关于个人自由保障的法律,但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有些过激以至于迅速被修改。在新社会防卫运动的主要影响下,人道主义倾向在1945-1990年期间表现得较为明显,有些影响甚至一直延续到2000年。[42]


  

  首先值得一提的法律是著名的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1945年2月2日法令。这部法令提出了未成年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以及相应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教育措施的原则。这些教育措施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即少年法庭宣布,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再教育的需要随时进行修改。少年法庭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有权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宣布刑事判决:条件是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表明需要刑事判决。此后,1958年12月23日还通过了一项针对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的法令,该法令允许少年法官在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道德或教育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下令实施一些教育措施。这部法令连同1945年2月2日法令使未成年人犯罪脱离了普通刑法的管辖范围。[43]


  

  此后,马克·安塞尔领导的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影响开始显现,大量改革得以推行,[44]如废除流放刑以及替代流放刑的刑事监护制度、在普通法的刑事诉讼中增加人格调查、创建附考验的缓刑和公共利益劳动制度、实行社会—司法跟踪监督、半自由、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量刑等等。


  

  预防犯罪方面采取的是社会预防措施。社会预防措施不仅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措施,[45]而且是由预防委员会推行的一般性措施,是社会党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倡导的更广范围的城市政策。[46]这些社会预防行动的思想基础是近马克思主义的犯罪原因论:即法国70-80年代的经济和社会制度造就了法国的犯罪状况;一旦针对经济条件特别是失业问题、针对城市管理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城市管理采取社会经济措施,就应该可以稳定和减少犯罪。


  

  ②第二种趋势的思路则完全不同。这种趋势虽不否认1945-1995年期间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贡献,却倾向于从犯罪直接的现实状况入手研究犯罪现象,而不是研究那些不太肯定的遥远的犯罪成因,并倡导以实用现实主义为基础的政策。这种转变在1997-2007年的近十年间表现得特别明显。


  

  不过此前,右派于1976-1977年后上台执政期间就率先意识到犯罪自1955-1960年以来的急剧增长,刑事政策当时就已经显现出转变的苗头。


  

  因此,在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的7年任期内,于1977年成立了一个“暴力、犯罪和违法行为研究委员会”,由当时司法领域的一位高官阿兰·佩尔菲特(AlainPEYREFITTE)主持。该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包括两类不同性质的创举,其目的是将预防和惩罚结合起来:在预防方面,设立了一个国家级的及一些省级的违法和犯罪预防委员会;在加强对暴力的惩罚方面,通过了1981年2月2日《安全与自由法》。但是1981年5月上台的左派多数党及其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Frarpois MITTERAND)废止或修改了《安全与自由法》中最重要的一些惩罚性条款,并将各预防委员会变为社会预防政策的专有工具。令提出了未成年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以及相应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教育措施的原则。这些教育措施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即少年法庭宣布,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再教育的需要随时进行修改。少年法庭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有权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宣布刑事判决:条件是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表明需要刑事判决。此后,1958年12月23日还通过了一项针对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的法令,该法令允许少年法官在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道德或教育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下令实施一些教育措施。这部法令连同1945年2月2日法令使未成年人犯罪脱离了普通刑法的管辖范围。[43]


  

  此后,马克·安塞尔领导的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影响开始显现,大量改革得以推行,[44]如废除流放刑以及替代流放刑的刑事监护制度、在普通法的刑事诉讼中增加人格调查、创建附考验的缓刑和公共利益劳动制度、实行社会—司法跟踪监督、半自由、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量刑等等。


  

  预防犯罪方面采取的是社会预防措施。社会预防措施不仅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措施,[45]而且是由预防委员会推行的一般性措施,是社会党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倡导的更广范围的城市政策。[46]这些社会预防行动的思想基础是近马克思主义的犯罪原因论:即法国70-80年代的经济和社会制度造就了法国的犯罪状况;一旦针对经济条件特别是失业问题、针对城市管理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城市管理采取社会经济措施,就应该可以稳定和减少犯罪。


  

  ②第二种趋势的思路则完全不同。这种趋势虽不否认1945-1995年期间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贡献,却倾向于从犯罪直接的现实状况入手研究犯罪现象,而不是研究那些不太肯定的遥远的犯罪成因,并倡导以实用现实主义为基础的政策。这种转变在1997-2007年的近十年间表现得特别明显。


  

  不过此前,右派于1976-1977年后上台执政期间就率先意识到犯罪自1955-1960年以来的急剧增长,刑事政策当时就已经显现出转变的苗头。


  

  因此,在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的7年任期内,于1977年成立了一个“暴力、犯罪和违法行为研究委员会”,由当时司法领域的一位高官阿兰·佩尔菲特(AlainPEYREFITTE)主持。该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包括两类不同性质的创举,其目的是将预防和惩罚结合起来:在预防方面,设立了一个国家级的及一些省级的违法和犯罪预防委员会;在加强对暴力的惩罚方面,通过了1981年2月2日《安全与自由法》。但是1981年5月上台的左派多数党及其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Frarpois MITTERAND)废止或修改了《安全与自由法》中最重要的一些惩罚性条款,并将各预防委员会变为社会预防政策的专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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