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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西方民主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以法国为例

  

  3.周期内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周期概念的最后一个特点就是前述三类周期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个特点意义最重大因而也许最重要。犯罪状态的变化会影响刑事政策理论的变化,特别会影响政府刑事政策纲领的变化,而新的理论和纲领又会影响具体的刑事政策法规和活动。


  

  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令人联想到数学中的函数。但由于还没有发现连接上述三类构成要素的时间规律,甚至该规律极有可能不存在,现在还远无法借助函数这个精确的工具来分析刑事政策。


  

  在分析完刑事政策周期概念的一般特点的基础上,下文将力求准确地探究法国刑事政策所表现出的周期。


  

  (二)法国刑事政策的周期


  

  为刑事政策划分周期首先要依据作为周期构成要素的犯罪的演变。另外两个周期构成要素“理论”以及“刑事政策决策”虽然影响着或旨在影响犯罪的状态,但实际上都以犯罪的演变为先导。


  

  上文已经提到过法国犯罪统计数据的诞生不早于1826年,因此对刑事政策周期的划分也自这一年始,尽管法国刑事政策的第一个周期很可能应该上溯至第一帝国彻底垮台之后及1815年第二次王朝复辟的时期。


  

  本文论述所采用的数据来自于检察院对控告、检举和笔录进行统计所得的重罪和轻罪的数据,这些数据被记录在刑事司法管理机构的年度统计上,简称为检察院数据。从长期来看,这套统计数据的内容最协调,与犯罪真实状态的出人也最小。[6]昂立科·菲利(Enrico FERRI)在其《犯罪社会学》中描述19世纪的犯罪变化时采用的正是这套数据。[7]


  

  1826-2007年的漫长历史中有两个短暂的时期可以不予讨论,这就是两次世界大战时期,在此期间战争极大地扰乱了犯罪率和犯罪结构。[8]况且1914-1918年一战期间缺乏一般性的统计;而1939-1945年二战期间一则缺乏1939年的统计数据,二则1940-1945年间的数据呈现出犯罪因战争而大幅增长的特征。[9]这种例外的犯罪增长一直持续到1950年二战初结束的年代,[10]因而1946-1950年这段时期也被排除出长周期的研究范围。


  

  在明确上述范围后,1826-2007年就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周期进行研究:首先是1826-1913年周期,其次是1919-2007年周期,其中第一个周期的最后阶段与第二个周期的初始阶段基本可以衔接上。


  

  下文将介绍这两大周期的主要方面和重要时期。


  

  1. 1826-1913年周期


  

  (1)首先看犯罪状态的演变。第一个周期表现出的特点是:自1826年至漫长的19世纪彩[11]全部时期内犯罪的全面大幅增长以及性质的重大转变。昂立科·菲利在其《犯罪社会学》[12]中详述并分析了这一现象,他依据的是公诉机关对重罪和轻罪的统计数据。


  

  从数量上看,检察院记录的重罪和轻罪数量呈持续增长,从1831年的110924件增长到1892年的531954件,[13]再到1912年的607886件,[14]这几乎是1831年的五倍半。即便考虑到许多反作用因素(如法国人口的增长、新罪名的出现、司法警察效率的提高等),19世纪犯罪的增长仍然是真实的、数量巨大的。


  

  从质量上看,昂立科·菲利为了描述犯罪变化,在研究中既区分了重罪和轻罪也区分了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在他研究的这一时期内,侵犯人身罪的数量还较为稳定,而侵犯财产罪则变化较大,如盗窃、欺诈、滥用他人信任。正是这些犯罪构成我们所看到的犯罪增长的主要原因。因此菲利按照当时实证主义认识论的论调,将这些变化称为从力量型犯罪过渡到诡诈型犯罪的“规律”。[15]


  

  (2)其次是刑事政策理论。刑事政策理论本身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19世纪前四分之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刑事政策是古典主义,有时也被称为新古典主义,[16]支持者有基佐(GUIZOT) 、罗西(ROSSI)和奥尔托兰(ORTOLAN)。古典主义的观点可以归结为著名的论断“既不超过公正的限度,又不超过需要的限度”( Ni plus qu itnest juste, ni plus quit nest utile):也就是说社会无权在公正的限度和需要的限度之外进行惩罚。通过公正概念来限制惩罚权,必然会肯定建立在自由意志和道义责任基础上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刑罚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应的报应功能。而有用性概念的影响则在于通过刑罚令犯罪人改恶从善。


  

  但是自1880年起,古典主义理论与实证主义刑事政策学派发生了激烈对抗。实证主义刑事政策学派伴随着一场真正的科学革命诞生,昂立科·菲利是该学派的集大成者和杰出代表。菲利注意到犯罪的大幅增长与19世纪刑事惩罚的持续自由化是同步的,因此提出用减少犯罪来代替减少刑罚。[17]菲利为此否认不符合行为决定论公设的、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而主张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惟一根据在于人类生活在社会之中。另外,菲利还建议取消他认为无效的古典主义刑罚,而代之以兼具惩罚性和预防性的社会防卫措施。最后,作为对改革实体刑法原则的补充,菲利还提出了一系列配套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建议(如取消无罪推定、特赦、大赦等)。[18]


  

  这一理论变革在法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学家间都引起了重大讨论,其中一些最优秀的法学家试图调和实证主义的新主张和古典主义的原则。


  

  其中最进步的言论出自1889年荷兰人冯·哈默尔(van HAMEL),比利时人阿道尔夫·普林斯(Adolphe PRINS)和德国人冯·李斯特(Von. LISZT)创立的国际刑法联盟。国际刑法联盟的宗旨是实用主义,即“不要试图破解自由意志和决定论这类哲学问题的秘密,要跟随经验行事,最出色的刑事政策体系是效果最好并且成功揭示现实的刑事政策体系”。[19] 19世纪末法国的刑事政策学说并不似国际刑法联盟这般激进,因为法国的学说既想保留自由意志原则和道义责任,同时也希望通过承认刑罚个人化的必要性和在惩罚措施之外创立预防措施来吸纳实证主义学派的有用结论。某些学者特将这些观点称为“新古典主义学派”,以区别于古典主义学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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