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允诺禁反言及大陆法系外观主义理论诠释下的“信赖则任”或“表见责任”规则体系因其保护信赖的巨大贡献应当统称为信赖法则,理由是: 第一,该规则体系内的所有规则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以及基础上的正当性理由和根据。在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的冲突中——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冲突,平等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均毫无疑义地选择了动态安全和平等价值,而舍弃了静态安全和传统法奉为至上的自由价值。在信赖当事人的利益与本人或表意人的利益发生的冲突中,均采取了以牺牲本人或表意人利益为代价,而保护信赖当事人利益的态度。该规则体系是现代法上保护信赖最彻底、最根本的手段;而且呈开放性、扩张性趋势,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发展的进程,越来越多的规则被聚集于法则当中,成为整个世界法制史上庞大的规则群。第二,对现行法的常态规则具有同样的校正功能。依据现行法的常态规定法律行为不生效、可撤销,或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信赖法则下的所有规则均无一例外令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有效的法律后果;依据现行法的常态规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具备信赖法则的构成要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依据现行法的常态规定当事人没有实体权利或抗辩权,信赖法则赋予当事人实体权利或抗辩权……。鉴于此,有学者担心信赖法则的开放性体系对固有法律制度秩序将有颠覆及破坏的潜在威胁。但实践证明,这种担心丝毫没有必要,因为信赖法则严密的逻辑结构将其对现行法的违背限定在相当合理的限度内。第三,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害具有共同的补救方法。契约或法律行为效力上的瑕疵导致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信赖损害,信赖法则补正效力瑕疵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保护的方法是通过矫正效力瑕疵而令对信赖损害有可归责原因的当事人履行契约或法律行为完全有效的义务,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预期得到的利益,或者权利。这些权利或利益虽然通过对方当事人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实现,但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的。[17]该当事人基于信赖所遭受的信赖损害因获得期待利益而得以补救。这使得信赖原则指导下的诸多规则因为调整方式的不同而聚合为不同的规则体系,这是缔约过失规则不再本文涉及范围的原因。
综上,信赖法则作为规则的聚合,它承载着聚合所有规则的共同使命、共同特征与共同的本质属性。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细化和知识经济的不断渗透,信赖法则聚合下的规则将无限扩张,深入到法律制度的各个角落。
二、关系定位
(一)信赖法则是以信赖原则为准则性根据的规则体系
著名法哲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不止是‘规则’,而尚有‘原则’,‘原则’隐存于判例的浩瀚全体之中,这整体将供应法官足以解决一切案件的法律依据。”[18]王泽鉴先生认为,“对立法者而言,将所有的法律基本原则,以明确的文字,表现在法条规定之上,可藉简单的推理径予适用,系一项难以实现的任务,由于社会之繁杂多变,亦非立法者所能完成之工作,因此解释法律不能拘泥于法条文字,应发现隐藏于某项规定之中的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19]信赖原则尚未被我国成文法所表达,但它早已是蕴含在法律之内的基本原则。这源于由人与人之间形形色色的相互关系需要信赖予以维持,更源于经济全球化为标志、社会分工高度细化为特征的我们所处的时代需要信赖作为社会经济运转、经济秩序稳定的保障和基础。因为“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如果信任不能向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将不能持久。”[20]保护信赖,如同保护人的生命一样具有正当性。信赖原则同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私法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我们的任务或使命就是去检验、揭示信赖原则的本质内涵,诠释信赖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威地位。常有学者将英美契约法中的允诺禁反言作为信赖原则,[21]这不仅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而且贬损了信赖原则在私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认为,信赖原则是指私法体系中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予以正当保护的原则,它是现代法的精神和现代法的方向,一批以保护信赖为价值目标的法律规则得以在现代私法中确立,使得一些依照传统法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传统法原理中无法推导出来的责任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由此,信赖原则实际上成为重塑现代私法的重要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如同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在他的著作《德国民法通论》中说: 在《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地方都能见到信赖原则的思想,《德国民法典》因此而可称为划时代的产物。[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