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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指导下的规则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

信赖原则指导下的规则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


马新彦


【摘要】信赖法则是以保护信赖为正当性理由、以与常态法的悖向性规定为特征而在两大法系现代私法领域中得以聚合的规则群。它是信赖原则指导下所涉领域最宽、波及内容最广的规则体系。信赖法则之称谓可以在不破坏法律要素的既有理论、充分尊重信赖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石与准则作用的前提下准确揭示与概括该规则体系的内涵和本质。两大法系信赖法则均为开放性的规则体系,代表着现代法的方向,是现代法安全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民法无需对大陆法或英美法的信赖法则在取向上做严格限制,应赋予其一般条款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信赖原则;规则体系;信赖法则;动态安全
【全文】
  

  19 世纪末于契约法领域作为对价呆板僵化缺点的矫正手段而产生,并于 20 世纪发展、扩张的英美法允诺禁反言制度(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el) ,以及于善意买受人的合理期待与原所有权人所有权保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价值选择中产生,在外观主义理论诠释下得以成长壮大的“信赖则任”(Vetraurenshaftung) 或“表见责任”(Rechtsscheinhaftung) 规则,是以保护信赖为正当性理由和根据、以与常态法或正统法的悖向性规定为共同特征而在两大法系现代私法领域中聚合的庞大的规则群。它们涉及内容之广、牵涉领域之宽在法律世界中绝无仅有,并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呈现出了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


  

  渐趋成熟的中国民法在一定意义上得益于全球化时代法律的趋同化,以及法律资源的互享,民法人必须具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只有这样方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进中国民法面向法律全球化的改革。[1]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信赖,将法律的安全价值置于自由价值之上是现代法的标志和方向。当两大法系以信赖原则为基石构筑的规则体系由于法的价值取向与法律逻辑的共性而渐趋融合的时候,中国民法应当做怎样的抉择与定位,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称谓定位


  

  (一)关于称谓的不同学说评价


  

  自从德国以权利外观理论解释基于日耳曼Gewere占有制度而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英美以禁反言解决欠缺对价的合同强制执行力案件获得巨大成功之后,以保护信赖为价值最大化的法律理念被立法及司法所接受,并不断地向不同的法域和不同的国家伸展蔓延,“似乎没有哪一个领域能排除它的适用”[2],以至于形成了保护信赖的全球化瑰丽壮观的规则体系,各国学者无不被法律制度体系中这一绝无仅有的独特现象所震惊,纷纷著书立说对构筑这一庞大规则体系的正当性进行论证,赞美它的功德、预示它的未来。尽管不乏学者担心它的无遏制地在不同领域中扩张与发展对固有的法律规则体系所具有的颠覆和破坏的危险,但反对者的声音似乎对它的发展没有丝毫影响,反而似注射在肌体中的疫苗使它更加健壮、更加无懈可击。在它的成长发展中,学者们竭力所为之事是为这一独特的规则体系寻找合乎逻辑的上位概念,或者说统称概念。归纳诸种称谓,无非有三种学说: 理论说、责任说和原则说。


  

  1. 理论说


  

  理论说揭示这一规则体系中所有规则背后所蕴含的共同的理论机理,并将揭示出的理论机理作为这一规则体系的总称。英美多有学者所称之允诺禁反言制度、意大利学者所称之“权利外观理论”[3]、法国学者所称之表见理论(la thérie de’l apparence)[4]、日本学者所称之外观优越之法理[5]等均属此类。理论说的错误源于将规则的原理作为规则本身。当理论说谈及“表见理论的适用范围”时,似乎在逻辑上尚可被接受,但在阐释这一规则体系的逻辑结构,谈及“表见理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6]时,逻辑错误便不可被理解和原谅。如果仅仅是“理论”,即便具备了该理论界定的前提要件,也绝不可能发生法律规则设定的法律后果,理论说的诸多表述: “表见理论赋予第三人根据一般法律规则不能获得的权利”[7]、“表见理论的结果可以对抗真正的权利人”[8]、“表见理论……似乎只有在其自身条件未被满足时才能被排除,因而和法定的规则处于竞争状态”[9]等令人不可思议。在规则体系中总结抽象出的理论对规则体系的建构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它毕竟不是法律规则本身,即便是在无法律规范可被直接适用的案件中以这一理论为指导,也应当是由该理论揭示的法律规则的适用,而不是该理论本身的适用,因为仅仅是理论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将这一规则体系冠以理论的名称颇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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