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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指导下的规则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

  

  “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后一个法律规范因而成为前一个法律规范的依据和理由,决定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规范是高级规范,被创造的规范为低级规范;高级规范不仅决定着低级规范的创造方式,而且在某种范围内还决定着低级规范的内容。”[23]信赖原则既然是私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那么,任何以保护信赖为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而确立的规则均为信赖原则指导与缔造的低级规范,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如此,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规则仍然如此。信赖法则是以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而确立,并因属性和特征的趋同而得以聚合的规则群,信赖法则范畴内的所有规则均为是以信赖原则为根据的创造物,其自身的假定、处理、制裁等逻辑结构均由立法者依据信赖原则加以确定。因此,对于信赖法则而言,信赖原则具有高级规范的作用和地位。


  

  信赖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明显的区别在于: 它的内容抽象、宽泛;它并不涉及具体的某一法律关系,也并不规定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不具备假定、处理和制裁等基本的法律规则应具备的逻辑要素。而且,它作为解释法和补充法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等。然而,恰恰是由于它的宽泛性和抽象性,以及它的地位的至高无上性,导致没有一个客观的、具体的、形象的标准对其适用的正确与否加以衡量,以及对其适用的范围及方法加以确定。如同我国台湾学者及德国学者形容诚实信用原则一样: 它是法律生活上不可或缺之铁则,无异于一把利剑,使用得当,则在法律生活上降以正义之慈雨,苟误其运用,便化为扰乱法律秩序之凶略。惟有将其精神具体化、客观化,方可防止法官之肆意。[24]信赖法则因为是一群规则的聚合,就其本质而言仍为法律规则,规则所设定的事实状态及该事实状态满足法律规定的技术指标所具有的法律后果都是明确的,肯定的,因此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只要某事实状态符合规则假定的条件,法官即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则。信赖法则如同缔约过失规则一样使信赖原则有了看得见、触得着的形象及具体的操作规程。


  

  然而,信赖原则又不可以被信赖法则所取代,信赖法则仅仅在某一种情境下以它所有的手段表现信赖原则的精神,在另外的情境之下信赖原则还需要以它种手段和方法予以表现,现行法不可能通过信赖法则穷尽现实社会中保护信赖的所有情境。只有信赖原则与聚合于信赖法则中的规则同时存在,方能以信赖原则内涵的宽泛性和抽象性克服规则所固有的呆板、教条和滞后性,于规则不足以应对现实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时,法官依据信赖原则做出合理的裁判,达到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结合,并实现法律内在的和谐之美。


  

  无论在西方或东方,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曾先后实行过绝对自由裁量主义和绝对规则主义的立法主义。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为法官面对法律的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提供了解决方法。但这一方法是异常危险的,因为实行绝对的自由裁量,意味着授予法官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而且受法官个性差别的影响,难以实现统一的法制。[25]绝对严格规则主义虽然可以完全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它又使法律陷入僵化而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并牺牲了个别正义。因此,人们只能摆脱这两种极端主张而寻求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结合之路。[26]严格规则主义的前提是立法本身良好,并被众人服从,但是,即便是良法,面对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也难以摆脱由法律自身所固有的呆板、教条和滞后性所决定的无法适应审判需要而成为恶法的命运。能够改变这种命运的方法惟有以法官的自由裁量克服法律的呆板、教条与滞后,遇有特别复杂案件时,“法官便可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设想出对此情况将如何处理,根据这种推知的立法者意图作出判决。”[27]而克服法官的徇私与武断,避免人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唯有法律原则。因为,法律规则在执行时会根据情况加以改变,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并必须遵照执行的。[28]这或许就是法律原则历来都是法律构造的重要因素的原因。如果我们说良法必须采自由裁量与严格规则相结合的立法主义,那么,载负着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指导下的法律规则的相互作用与关照则是实现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使法律无时不是良法的一个最佳路径或方法。


  

  (二)信赖原则是私法体系中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现代法确立为私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后,被理论界称之为“帝王条款”。鉴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体系中所具有的如此高的地位,有学者认为信赖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相似的内涵,它不应当是独立的基本原则,或者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29]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以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地位贬低信赖原则的地位,还是否定信赖原则的独立性都是错误的,信赖原则是私法体系中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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