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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指导下的规则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

  

  三、取向定位


  

  日本继法国、意大利之后移植信赖法则于本土。时间上晚于法国、意大利反而为日本接受英美法影响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规则体系的构建上,抑或在司法实践中,日本除受大陆法影响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法的影响。1930年10月 3日,大审院审理并判决虚伪的互助会管理人员责任,小町博士评价此判决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并认为这是英国法上“表示禁反言”的再现。1936年伊泽博士发表名著《表示行为的公信力——商事上的禁反言》,对德国法上的内容做英美法的解释。[35]所以,在理论上曾经展开过日本应当继受大陆法还是继受英美法的讨论。日本学者喜多了祐认为,既然日本私法体系与对价没有关联,所以至少在解释论上继受大陆法更加和谐;但是,大陆法比英美法有更广泛的救济效果是大陆法的优点,也是其缺点。明智的做法是采用英美法信赖法则的优点弥补大陆法的不足。因此,日本民法应当主要汲取英美法,而日本商法应当主要汲取大陆法。[36]


  

  两大法系原始意义上的信赖法则确有显著的区别: 大陆法系信赖法则强调权利的外观要件事实,只要外观要件事实使相对人信赖权利的存在,而无论权利是否真正存在,均发生权利存在的法律后果;而作为对价的代替物产生的英美法系信赖法则强调许诺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相对人的信赖,许诺人便不得否认自己的许诺。然而,随着两大法系信赖法则不断地在不同领域的扩张适用,英美法上的信赖法则不再仅仅作为对价的代替物发生作用,意思表示也不仅仅通过当事人的语言文字表示,还通过一定的外观事实状态表达;大陆法系信赖法则不仅仅在权利外观领域适用,意思表示也越来越作为外观要件事实的重要内容,权利外观与意思表示外观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加之两大法系信赖法则对法律行为矫正功能的一致性以及保护信赖利益价值取向上的共性,致使两大法系信赖法则在很广的领域内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甚至难以分辨你我。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重要因素,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均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的合同享有撤销权。但是,未成年人谎称自己已经成年,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已成年的意思表示,并基于此信赖而与之签订合同,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行使撤销权。这里面融合了两大法系信赖法则的重要元素。如果从表意人做出许诺导致信赖即不可反悔而言,具有英美法元素;从表意人的意思外观和状态外观导致相对人信赖其有行为能力而言,又具有大陆法元素。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或者给付不足额租金,出租人享有解除权或者给付足额租金请求权,这是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的一般规则。如果出租人接受迟延给付的租金,或者接受不足额租金,致使承租人相信赖利益损失,美国法官会适用信赖法则判定出租人不得行使解除权[37],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会适用信赖法则判决出租人丧失给付足额租金请求权。[38]表见代理是大陆法系信赖法则体系内的规则之一,同样的案件也发生在美国,美国法官以禁反言为根据会得出同样的判决。[39]两大法系信赖法则的差异在历史上也许很明显,但在今天它们之间的差异已经渐渐地蜕化成表面现象了。无论我们汲取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英美法和大陆法。早期日本法在大陆法与英美法取向上的争论确有意义,但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这种争论已经不存在任何价值了。


  

  我国学说上虽然少有信赖法则的体系性研究,但两大法系信赖法则早已融合于我国现行法之中。我国物权法领域中一系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以及适用范围日益扩张的善意取得规则包含了传统的大陆法系信赖法则的外观优越的主要元素。而合同法领域中要约人不可撤销导致受要约人信赖的要约、实际履行的当事人不得否认口头合同的成立等规则均包含了英美法系的信赖法则,即许诺即不可反悔的主要元素。我国民法无需在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取向上做严格限制,只要适合我国国情,并与我国制度体系协调,便均可纳入到信赖法则体系之内。


  

  四、地位定位


  

  两大法系信赖法则自其产生时起便对传统的常态法律规定具有矫正和补充功能。历史上不乏学者因为信赖法则对一般法律规则的补充功能,而主张信赖法则是法律的例外规定,或补充条款;更有学者因为信赖法则的矫正功能忧虑信赖法则的广泛适用可能给固有法律制度带来的颠覆性破坏而极力阻止其由例外规定转变为法律的一般条款。[40]笔者认为,如果在信赖法则产生之初,将其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界定为例外规定似乎未尝不可,但在今天,它不再是例外规定,而是法律的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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