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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设定原则看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

【作者简介】
黄海媛,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7页。
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页。
佘祥林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为给佘祥林申冤,佘样林的哥哥佘锁林上访,被拘留41天。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郝金安入狱5年后,其姐姐才知道他犯了罪,坐了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郝金安的姐夫吴明甫提出:公安局应该通知我们家属吧,但如果不是郝金安写信告诉我他坐了牢,恐怕现在我们也不知道他的下落。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权利。
浙江妇女郑雪梨的丈夫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郑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借助人工授精生育孩子,法院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其请求。死刑犯家属妻子能否享有生育权?死刑犯的生育权并不属于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应予以保障。因此犯罪人家属的此项权利更不应受到限制。
这种影响和验证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平等报复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但社会仇视程度也与人道主义原则的运用限度密切相关。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9页。
同前注,第494页。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5-96页。
邱兴隆:《惩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黑格尔与哈格均认为,康德的等害报复即使是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黑格尔驳斥道,“很容易指出刑法上同态报复的荒诞不经”。哈格就此附议说,“刑罚不是且不可能在种类上与其因而被施加的犯罪相对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2页。
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8页。
Hugo Adam Bedau,Death Is Different:Studies in Morality,Law,and Politics of Capital Punishment,Boston: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1987,P,68.
Philip Bean,Punishment:A Philosophtcal Criminological Inquiry,Oxford:Martin Robertson,1981,p.34.
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同前注,第503页。
同前注,第243页。
Ernest van den Haag,Punishing Criminals: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New York:Basic Books Inc Publisher,1957,p.36.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1页。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页。
同前注
对此,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提高对犯罪人转移财产给家人行为的侦查能力,防止犯罪人恶意逃避罚金刑的处罚。对于此类实践操作性问题,刑事立法设定刑罚不能因实践中的操作困难而放弃对正义的追求,放任无辜人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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