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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设定原则看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

  

  相互联系、协同作用的上述刑罚设定三大基本原则是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的基础,三者的序列关系如何?很明显,三者不是相互平行、价值相等的。根据契约论原理,平等报复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是基本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对其进行辅助和限制性修正。在坚持平等报复原则的基础上,必须首先考虑的是人道主义原则,即人道主义应该优先于功利主义加以考虑,没有人道主义的先行导向和限制,功利主义原则极有可能给国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借口下恣意地滥施刑罚于个人提供理由。功利主义只有在乎等报复和人道主义两大原则现行限制和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被考虑为刑罚设定的次一级指导原则。[2]


  

  (二)侵害犯罪人家属基本权利的来源


  

  从现实情况看,对犯罪人家属的基本权利的侵害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首先是来自犯罪引发的刑罚的侵害。犯罪行为一经追究,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但实际上受到处罚的不仅仅是犯罪人本人。个人责任、个人损害是近现代刑法在刑罚设定时的考察对象,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与家人生活在一起,过着家庭生活。一个人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实际上其整个家庭成员都受到了刑罚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这些损害比较典型地表现在:因家庭主要供养人接受刑罚使家庭其他成员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或是一些罚金刑的适用,处罚的其实是整个家庭,很多情况甚至是因犯罪人无财产,罚金主要来自于其家属,罚金刑处罚的其实是犯罪人家属。


  

  其次是来自社会的侵害。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关注和谴责,如果不加以理性地引导和控制,极易突破应有的限度,以至影响到犯罪人家属的安宁权、隐私权、工作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这无疑是非理性的侵权行为。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人们知情权的实现越来越便捷,参与社会生活的言论自由也随之扩大。这就有可能放大社会公众对犯罪人家属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侵害程度。


  

  最后是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侵害。追诉刑事犯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犯罪人权利及其家属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为之划定界限。现实中犯罪人家属的会见权、申请鉴定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一些意在维护犯罪人权利的权利,在行使中受到很多不正当的限制,几乎成为每一起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中必有的情节。[3]此外,一些法律没有明文剥夺的权利也因为犯罪行为的追诉受到限制。[4]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侵害犯罪人家属权利的来源是多重性的,而在实践中表现得更加纷繁复杂。很明显,逐一分析侵害犯罪人家属权利的原因并分别提出解决对策,是一个涉及法治社会综合治理的宏大课题,这不是理论法学所应关注的。但从理论上进行检视,提出其中的悖论,并尝试修正根深蒂固的刑罚理念,则不谛为有些许理论价值。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拟从刑罚设定的基本原则出发,以设定刑罚这种人为施加的损害行为应遵循的原则作为基点,探求对犯罪人家属权利保护所应持有的态度。若法定性的刑罚对犯罪人家属权利的损害发生都是如此审慎,生怕殃及无辜的犯罪人家属,则实践中放任来自司法机关和社会其他方面对其权利的损害就没有任何正当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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