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刑罚设定原则看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

  

  三、功利主义原则对惩罚无辜的逻辑缺陷分析


  

  (一)功利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


  

  刑罚设定的功利主义原则是指在设定刑罚时要着眼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保护、使刑罚给社会所带来的利(快乐)的总和将大于刑罚给社会带来的害(痛苦)的总和的一项刑罚设定基本原则。功利主义原则主张在利与害(快乐与痛苦)的比较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利益。


  

  在功利主义看来,惩罚的道德正当性根据在于功利原则。将功利主义引入刑罚设定领域的边沁非常自信地说:“除了功利的原则外,又能够是别的什么呢?这种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我们需要的理由,只有这个原则不用依赖任何更高的理由。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决任何实践问题的惟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13]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人在这种天性的引导下来支配自己的行为,所以衡量人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所体现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功利的概念就是导致幸福或阻止不幸福。刑罚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是必需的,当刑罚所遏制和消灭的恶能够大于刑罚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以至于能够改造犯罪人,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不再犯罪,社会得到安宁和秩序时,这种恶就向相反面转化,成为社会和人类的善。在功利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准则是由先于算计快乐和痛苦的欲望决定的,而如果刑罚所造成的痛苦小于刑罚所遏制和消灭的恶,后者又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善时,即刑罚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小于刑罚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善,这便是被功利主义评价为好的立法。


  

  刑罚的一般预防论就是基于功利主义原则考虑的一种刑罚学说。从人的避苦求乐的本能或者自然规律出发,如果犯罪对罪犯来说其所蕴含的刑罚带来痛苦大于犯罪带来的快乐时,行为主体会基于本能或者理性计算,回避犯罪行为,这就达成了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而在边沁的以一般预防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中,社会秩序,即最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是刑罚的首要价值。“边沁相信供选择的社会政策能够通过参考其在实现各种目的方面的效果而得到评价,但是,最紧要的唯一目的状态是最大幸福状态。因此,在他的理论中,供某一社会采纳的合理或可以证明为正当的刑罚是最有效地产生最大幸福的刑罚”[14]。


  

  (二)功利主义的逻辑缺陷


  

  既然功利主义把社会功利看作是惩罚的首要甚或惟一根据,那么其在逻辑上就存在惩罚无辜者的可能性。因为在功利主义理论看来,为了实现社会更大的善这个目标,包括犯罪人家属在内的无辜者与犯罪人没有什么区别,他们的利益受损都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都是促进社会更大善的手段。“功利主义者被指责允许对无辜者进行惩罚。据此,为了给其他人确立一种警戒而伪造证据指控一个无辜者,便是可能的”。[15]在分析惩罚之害的范围或称边界时,边沁的理论认为,刑罚的恶包括强制之恶、恐惧之恶、衍化之恶等等,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的父母或者朋友身上”[16]也就是说,功利主义也承认刑罚之恶不仅作用于犯罪人本人,还作用于与犯罪人相关的社会其他成员,譬如犯罪人的亲属和朋友等。通常,我们在倡导刑罚对犯罪的平等报复的时候,并没有将这些衍生之恶计算进去。[17]而在功利主义看来,即使这些衍生之恶被计算进去,刑罚造成的痛苦仍然小于其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善,所以仍不失为好的立法。边沁提出的“衍生之恶”表明,功利主义已经明显地注意到了刑罚给无辜的犯罪人家属带来的痛苦,但在社会整体利益面前,它是可以被漠视的。功利主义会允许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借口而故意惩罚无辜者,这样的理论显然因不符合作为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的正义要求而具有逻辑缺陷。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刑罚一般预防论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强调中所隐含的刑及无辜、轻罪重罚等危险,便是其忽视正义的恶果。[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