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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设定原则看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

  

  始于北魏而在随后的历朝历代都加以实行的存留养亲制度,就是着眼于罪犯的直系亲属,而非罪犯本人的一种人道化的设计,这是为了解决犯死刑、流刑、徒刑等重罪人家中直系尊亲属因老弱、疾病无成人子孙和其他亲戚侍养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犯罪人得因家中尊老无人赡养,而免于执行死刑。由于各朝代都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的罪名、实行的条件和程序等,这一制度得以逐步发展和完善,从而有效地弥补了我国古代缺失的养老制度,使老有所养,稳定了社会的秩序,同时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尽管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体系尚不健全,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使得借鉴上述制度没有任何可能性,而其反映出的关注家属利益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值得重视。如同人权概念巾“人”是普遍的人,是人人,人道概念的“人”也不应有所区分。人道主义的普遍性特征要求人道应该面向每一个遭受痛苦的人,对于弱者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弱者的保护上,人道主义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22]人道不仅仅应该关注犯罪人本身,更应涉及受犯罪行为重大影响的,同样是弱者的犯罪人家属,这是人道的应有之意。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以保护犯罪人家属权益的视角,上述刑罚设定的三大基本原则都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需要各自进行修正,才能协同作用。


  

  刑罚的设定首先是为了实现一种正义,一种通过损害的正义表现的报复意义上的正义,近现代刑法既然以个人作为刑事责任对象,那么损害也应严格限制在个人承担范围之内,不应放任惩罚对象的任意扩大,这是平等报复原则在保护家属权益方面应该遵守的限度。如罚金刑处罚应该限于个人财产,避免家庭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影响。[23]如不可避免的严重影。向到家属的权益,人道主义原则应该通过变更刑罚执行方式、提供特别保护和救助等方式承担起必要的责任。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说上述依据契约论原理的平等报复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是一种主要原则和次要原则的关系,那么从保护犯罪人家属权益的角度出发,二者的关系则应是一种接力棒传递的关系,即在依据平等报复原则将刑罚造成的损失严格限制在犯罪人个人承担的范围内,仍无法避免犯罪人家属在情感、尊严或实际生活中的影响和损害,而对公正的追究使得平等报复原则不能做出让步,保护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任务此时应该交给人道主义原则来完成。如前所述,我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在目前虽无借鉴的现实基础,但现行孕妇不适用死刑制度则是类似这种体恤家属精神的延续,这无疑说明了人道主义在指导刑罚设定的可操作价值,有着谨慎扩大适用范围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最后,还应该严格控制并弱化功利主义在刑罚设定中的作用,其借口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故意惩罚无辜者的倾向值得严重警惕,将刑罚之于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严格控制在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理由下滥施刑罚波及犯罪人家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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