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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

  

  (三)教育刑理论的背景底蕴


  

  其一,宪政化运动思潮的影响。18、19世纪,宪政化运动席卷了整个欧洲。在各国掀起立宪高潮的过程中,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正义等宪法精神也随之波及开来,逐渐深入人心。教育刑的立足点就是要关注具体犯罪行为人,强调个别正义,通过影响和改造具体行为人的思想来最终实现行为人个体的自主和自律。毫无疑问,教育刑与这些宪法精神所追求的目标是彼此暗合并相互纠缠的,正是这些宪政理念把人,尤其是受刑人,提高到了一个自觉认识的阶段,并在这一自觉认识的基础上寻求刑罚价值和受刑人自我价值的重新定位。


  

  其二,人道化运动的推动。受人本主义所倡导的人道化理念的影响,自然法的个人本位价值观在18世纪西方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体认。[14]处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既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是开明思想的先驱,他们抨击欧洲中世纪所遗留的酷刑和专制统治,把人的主体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倡导人本主义成为这一时期的显著特征。并且,社会进化本身就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逐渐推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的客体性特征逐渐减少,主体性特征不断被彰显。“人类文明的这些成果,在狱政法治中的体现就是重视人权和人道精神,强调对罪犯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15]受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促发了理性对待犯罪人、尊重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理论思潮,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为整个世界所关注,重刑传统不断受到挑战与质疑,刑罚变革因而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此影响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从非人的暴虐转向提倡人道的世俗化运动。


  

  其三,市场经济价值理念的影响。18、19世纪的欧洲各国,正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与之相伴随,“由市场经济的特殊特质所决定,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思想、平等思想与民主观念出现了较大变化”。[16]自由、公平、平等理念在生活中成了人人信奉的基本信念。受其熏陶,罪与刑也成了某种意义上可予转换的实物商品--外在形式是无足轻重的,重要的是价值对等或者说同值。质言之,通过价值的转换,刑罚学者无形中已经承认,用身体刑的惩罚与用教育刑的改造就手段形式的差异而言已经无关大碍,既然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因此从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视角来看,用身体刑的惩罚与用教育刑的改造就是等值的,这完全符合价值规律等价交换的原则。基于此理由,二者的转换不仅明智而且极具可行性。


  

  其四,科技知识与教育普及的促进。资本主义工业化是以科学技术的力量为后盾的,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了科学技术翻天覆地的变化。等到科学技术的力量渐行渐长的时候,它的影响就不再受缚于工业一面,而是以其为中心辐射开来并带动相关事物的变化。工业化的技术需求明显促进了教育的快速发展,而且教育既满足了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探求欲望,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在刑事法学者眼中,教育尤其可贵之处在于,由于个人素养的提高,行为人既能提前预防潜在犯罪动机和排解外在因素的干扰,也能有意识地积极规避内在犯罪原因力的左右,通过自主消减主观恶性或强化规范意识的途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教育的内容。除此之外,监狱这一国家机器与学校这一文化形态相比,在开放程度、施受关系、运作模式等方面有极大的相似性,即二者外在环境的封闭或相对封闭,主体与对象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受教对象的集中,心理锻炼、智识和技能的渐进提高等方面都有较大相同之处,这些内在牵连使得刑事法学者相信教育与刑罚有着浑然天成割舍不断的联系,常态教育已经取得的成果,教育刑同样可以企及。


  

  其五,刑罚自身变革的及时跟进。就整个世界的刑罚演进史来看,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为中心的运动轨迹是不得不承认的事实。[17]笔者认为,这一演进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外在社会情势与众多生活基本理念的碰撞与启迪,根本原因在于刑罚内在对立统一矛盾所要求的刑罚的顺势反思与合理调整,并在这一调整之后与主流价值保持适时跟进。详言之,刑罚的矛盾性表现为,一方面要求刑罚对应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通过“以刑抗罪”强调刑罚的惩罚性和严厉性,另一方面又要求刑罚的谦抑性、人道性、节俭性等等。因此,由于刑罚自身对立统一矛盾特性的客观存在,并且为了防止矛盾双方的冲突过于激化,刑罚就要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可以说,正是伴随刑罚变革而出现的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确立,才为教育刑的时空条件奠定了基础,也为热衷于教育刑的理论学者和实践家留下了无数遐想与施展抱负的空间。“通过执行教育刑,……自由刑的执行中包含教育和矫正思想的原则被确定下来,所有其他一些具体规定均在这一总原则规定之下。”[18]“从监狱行刑基础理论出发,教育刑已成为现代世界行刑思想的一种潮流。”[19]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优势在于,教育刑倡导者可以利用现有条件个别化地观察、处遇、改造、改善受刑人,把教育的理念直接付诸刑罚的实践,并在行刑实践的具体活动中通过与受刑人零距离相处,现实地推行自己的全套方案,并以实践反馈的信息进行相关环节上的不断调谐。


  

  二、追问与反思:教育刑理念难以遮蔽的多元困惑


  

  (一)教育刑的内涵


  

  在对教育刑的价值理念与社会背景进行了考察之后,我们必须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是教育刑?毫无疑问,这一前置性的概念揭示是所有问题的出发点。从词条或辞源上分析,代表性的界定主要有:一般认为,教育刑是刑罚理论之一,其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犯罪人改恶从善,复归社会。[20]有学者称教育刑为“教育改造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reformatory education)”,[21]认为在这一总的原则之下,具体又包括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等分原则,它依据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客观规律,是指导监狱人民警察尊重规律,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必须依据的准则。[22]还有学者直接把教育刑称为“教育刑主义(the doctrine of education-oriented punishment)”,[23]即以教育刑为中心的刑罚原则,教育要贯穿刑罚活动的全过程并在其中释放最大功效。


  

  在刑罚学理论上,不同学者的认识和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德国学者李普曼最为直接地指出,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李斯特同样认为,刑罚的目的即教育。“教育刑思想的主张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对有罪者的再教育,刑罚的本质是教育,否则监狱就没有存在的理由。”[24]而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罪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25]也有学者认为,“教育刑论,是在刑罚目的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论认为行刑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善作用。”[26]“行刑教育原则源于教育刑主义,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运用教育的方法改造罪犯,以促进他们改过自新,将教育活动贯彻刑罚执行始终的准则。”[27]另有学者认为,“教育刑就其字面理解,不过是认为刑罚本质应该是一种教育,其旨在通过以教育为目的和内容的刑罚使罪犯改恶迁善,并使其复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28]


  

  综合以上对教育刑的界定,笔者认为,教育刑的内涵囊括了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教育刑视教育为刑罚的本质;其二,教育刑以教育作为刑罚的目的;其三,教育刑中的教育理念要贯穿和指导刑罚适用的全过程。结合三者,可以认为教育刑是指把教育定位于刑罚的本质与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以教育理念贯穿和指导刑罚适用(行刑)全过程的刑罚思想。如果对此做一个大致的分类,可以明显地看出,教育刑内涵的三要素是基于不同层面的描述:其中前两点是静态层面的,限定的是教育刑质的规定性,与刑罚基本理念关系密切,带有明显的抽象性;第三点是动态层面的,是对教育刑具体行刑实践的现实表述,通过刑罚实践可以直接把握和检验,相对前两点而言,内容更为具体。教育刑的内在三要素是教育刑内涵的实质所指,明确界定教育刑的内在三属性,将是笔者下文以此为中心展开阐述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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