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家参与问题
专家学者曾被称为“社会的良心”。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引入专家参与,旨在借助专家的中立性、专业性优势,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专家学者由于置身于行政系统之外,较少受到政绩与目标的驱使,因而容易保持“中立”,运用广泛的知识和信息对环境影响问题以及被选方案做出专业评估,相对于行政官员,专家在相关专业知识方面更具有优势,引进专家参与,无疑可以提高决策的正当性。然而,自实施专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总结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的独立性难以保持。“专家的‘独立性’本身只是一个假设”,{18}P295专家也会为利益集团所雇用,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放弃“中立性”,从而依据预设的立场而不是专业知识做出“专家意见”。
2.专家知识的有限性难以胜任“专家决策”的角色。在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上,专家所具有的知识优势固然值得肯定,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并非已有的科技知识所能覆盖,并且,专家也并不能掌握全部知识。以2005年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为例,有专家认为“防渗工程对圆明园生态和景观是彻底的破坏”,{19}主张撤掉防渗膜,而有的专家却说“圆明园防渗项目一开始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但经过调研以后,总体还是肯定的”,{20}可见专家对同一个问题也难以形成统一认识。此外,专家提供的是技术知识,在价值判断方面未必占有优势,然而,由于环境影响评估中涉及诸多价值问题和技术问题相互纠结的情况,而专家就可能以价值判断代替技术判断,从而造成专家“越位”的问题,比如,怒江水电开发项目,专家在生态美学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估,难以厘清是技术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最后导致为“给子孙留一条原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的争论{21}上。再者,纵然是环境影响评价允许专家们进行价值判断,而针对像生命健康、儿童的快乐幸福、路边的美景以及令人赏心悦目的设计该怎样评估,仍然是令人困惑不已的问题。
美国在建国之初,就有各种咨询委员会存在,并且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作用,随着各种专家咨询制度诸多弊端的显露,针对该制度的批评和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批评的理由可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咨询机构的人员往往由阅历和背景相似的人员组成,其建议往往难免有失偏颇;第二,咨询委员会可能会超越自己的技术专长而提出涉及价值判断的建议。如果行政官员一味接受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而未对咨询价值做独立评判,作为私人的专家实际上就获得了公共决策权力,从而构成了对于授权原则的违反;第三,在专家咨询过程不公开的情况下,行政官员有可能利用咨询委员为自己的政策偏好服务,甚至“定制专家意见”,回避公众批评。{18}P300
美国为了保证各种形式的专家咨询机构的建议的客观性以及公众在专家咨询中的知情权,专门于1972年颁布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该法对于咨询实体的建立、运作、监督和终止都加以了规定。其中对咨询程序和监督机制予以规制,尤其是对专家的中立性、平衡性和活动范围作出规定,具体描述为:{18}第一,“平衡性要求”。平衡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的平衡,即专家知识的片面性可能影响决策意见的质量,因此需要不同知识背景的专家综合决策;另一方面是利益的平衡,即专家始终面临着利益集团的诱惑或压力,也面临自身的利益关系,因此,要求咨询委员会成员代表各自的利益集团,避免专家遭受特定机关或利益的不当影响。第二,“开放性要求”。开放性的要求包括了咨询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通过专家咨询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公众知识的运用,对专家知识的限度进行校正。第三,“职能单一性要求”。即专家只能就“技术性问题”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而不是提供政策性建议,或代替公共机构做出决策,造成专家角色的“越位”。专家仅提供技术咨询,而决策权完全属于行政机关。
与美国相比,我国在专家咨询方面尚欠缺相关的法律规制。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只是针对参加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之审查小组的专家而做出的规定,而并非针对建设项目的专家参与问题而言的。并且,该办法关于专家小组的组成只规定采取随机的方式从专家库抽取,没有涉及诸如上述的“平衡性”、“开放性”以及职能“单一性”方面的要求。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专家的“中立性”方面有所保证,但由于欠缺相配套的公开和监督机制,这一点仍难保证。而对于“开放性”要求,几乎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对专家咨询过程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的义务。至于专家被“俘获”,“拿人钱财,与人消灾”问题如何解决,也没有较好的应对策略。总体而言,我国对专家参与环境决策问题还没有一套可行的保障机制。那么,如何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两点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