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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的基本方向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的基本方向



——以人权保障为重心

闵春雷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基本方向
【全文】
  

  2011年8月,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颁布并面向公众征询意见,通过认真学习,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如完善辩护制度、明确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在控制犯罪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如增加了技术侦查及特别程序的规定,赋予司法机关较为笼统宽泛的决定权,这也极有可能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基于对《修正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与担忧,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人权保障,凸显立法目的


  

  “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1](P.184)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在悬殊的力量对比之下,要保证控辩对抗能够平等的、理性的进行,就必须特别关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通过立法确认、赋予被追诉人的权利,使之有能力与公权力相抗衡。正如德沃金所言:“在大多数社会里,给予老人、儿童和残疾人以明确的法律保护。这样做的原因是这些群体的成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而不是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似,给予个人的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2](P.15-16)另一方面,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考察,被追诉人的权利实为社会上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故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在立法上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基于此,《修正案(草案)》在一些方面加快了人权保障的步伐,但在以下方面还亟待强化。


  

  首先,建议修改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使之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相呼应。明确立法目的有利于统领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立法目的上存在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的诸多争论,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混同了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这两个基本概念。樊崇义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不同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权力制约,在于权利保障,使刑事追诉行为控制在正当程序内。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虽然离不开刑事诉讼目的的影响,但更应当在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指导下进行。[3]笔者认为,如果说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那么保障人权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使命。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其首要使命即是规范国家机关主持的刑事诉讼活动,将国家机关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纳入程序的法治轨道,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给公民个人造成损害。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的善恶标尺,正是人权保障决定了任意发动的刑事诉讼活动与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的区别,也正是人权保障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进步水平。在以往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过于偏重惩罚犯罪的倾向,导致一些认识误区乃至冤错案件的发生,教训十分惨痛。随着2004年我国第四次修宪,“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表明国家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振荡器(罗科信语),理应及时体现宪法的基本要求,明确保障人权这一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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