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是实现权力监督的有力措施,也是落实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要更充分地发挥各级政协、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众传媒在联系群众、凝聚智慧、沟通信息等方面的作用。应逐步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各级人大和各级党委的大大小小的会议室里,每天都在举办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司法官员、社会团体、群众代表、各界人士、学者专家等参与的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研讨会、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协商会、协调会、通报会等等。凡涉及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应该有制度化的途径落实社会和群众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此类会议应当常规化、常态化。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落实,本身也是对人大工作和党的工作的最好监督。我国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一般政治可靠、专业能力强、群众基础雄厚,可在权力监督及相关领域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发挥更大作用;对大量社会团体,要加强扶持、规范和引导。各级人大、各级党组织和各类群团组织应该充分利用和加强人大代表、党的代表、以及会员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其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渠道。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部分地方政府对重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草案都采取事先公布以征询群众意见的做法,并将这种做法“常态”化,这对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实现人民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代电子网络为扩大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应加以研究,善加利用。
法制建设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所谓监督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也就是相关制度的程序化、具体化、法制化过程。离开程序化、具体化、法制化建设,一切制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当前,重点是要完善各类组织法规和程序法规,加强对现有各类法定监督制度的程序化、法制化建设,充实专业力量,将各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党组织的基本领导制度,应该根据不同地方、部门和机构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议事和决策程序,防止个人说了算。各种具体监督制度,比如戒勉谈话、离职审计、绩效评估等等,应该由谁去做,什么时候做,怎样做等等,都应该通过具体的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宜从解决眼前实际问题出发,不断摸索适合中国实际和人民需要的民主模式。
中国共产党人的长远目标是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但广泛的人民民主应该采取什么具体形式,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我们不可脑子里主观地设想某个固定的终极模式,然后“照图施工”,更不宜将西方提倡的一些政治学原理、原则直接搬过来使用。我们一定要、也只能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从解决国家和人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不断摸索、试验、修正、改革以至逐步地完善现行政治制度[23]。鉴于当前权力监督问题对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政治体制改革也应着力解决权力监督问题。目前,我国权力监督的基本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关键是难以落实,也缺乏实施细则。而适度的党政分离,真正落实人大的质询、询问和特殊问题调查制度,加强党内监督的“关口前移”,探索人大监督和党内监督的互补、配合,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1956年发生波匈事件期间(群众冲击政府的群体性事件),中共中央应苏联要求派刘少奇同志率中共代表团赴苏,与苏联党共商处理办法。刘少奇同志回国后就波匈事件的原因作了精辟分析,指出波匈事件固然有外部因素的原因,但社会主义政党严重的官僚主义、脱离群众是造成事件的深层原因。刘少奇同志还特别提出中国党要引以为戒,为此,有必要“规定一些制度,使我们这个国家发展下去将来不至于产生一个特殊阶层,站在人民头上,脱离人民”。周恩来总理直接建议,我们可以适当地向西方学习,让人大和政府“唱唱对台戏”。可惜周总理的建议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得到重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但党的干部脱离群众的危险性更加严重。不能不说,刘少奇和周恩来等老一代革命家的思想具有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