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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从权力监督的技术上来说,是由各级人大还是各级党委来行使监督并不重要,关键是必须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权威的、日常的、业务性、防范性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用权力监督权力。如果将巡视制度的监督职能扩大到囊括这些众多部门的日常工作,则巡视制度的机构和人员将扩大到极为庞大的程度,这种单一的制度安排不仅成本高,效果也未必好。因为最易于了解地方各执行部门工作真实情况的还是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因此,应加强人大监督制度的落实,党内监督可与人大监督相互补充,并行不悖。


  

  要落实人大的监督职能,一要进一步充实人大的工作力量,二要适当扩大“党政分离”的力度,这是落实人大监督职能的关键。我国独特的党政体制存在“党”可以有效监督“政”的好处,但这种好处需要党政适当分离才能实现。党的机构如果全身心投入政府行政工作,就会使得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遇到“自己监督自己”的难题而难以深入,同时也等于党和政府两套班子在抓同样的工作,不免重叠浪费。目前,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之所以难以承担纪检第一责任人的职能,部分省市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工作而结果并没有加强人大工作,恐怕也是因为这一原因。适度的党政分立,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也可以使党的监督和人大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还可以使党的组织有更多精力关注宏观决策,从事群众和社会工作。


  

  应当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一党执政的制度里,人大和党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任何把人大同党委相对立的看法和态度都是错误的。在监督工作上,人大机构和党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什么样的工作关系,要以是否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是否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为依归,不可受制于某种“政党”和“议会”的先念定义的约束,更不可受外国的政党议会关系模式的约束。之所以利用人大来行使日常监督的职能,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和工作特点适合于最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利用人大发挥日常监督作用,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只会加强党的领导。因为各级人大都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大自身也有党组或党委的核心领导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监督基本上也是一种党的监督,只不过是党利用了人大的人力物力、工作方式来开展监督。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力不过是换一种方式加强了党的监督权力。那种以一般的外国政治学的“政党”和“议会”的定义来理解和推定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作用,以此来推定我国的党政关系和党与议会关系,特别是以某种此消彼长的心态来理解党委和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都是错误的。


  

  除适度的党政分开外,切实的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至关重要,也是实现社会监督最为简便而有效的办法。政府一切信息,除非特殊情况,应一律向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专门委员会公开,向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公开,这是人大和党的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比如一直广受垢病的政府预算监管薄弱问题,如果能事先将财政转移支付细节和审批标准向社会公开,或至少向人大和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公开,并接受切实的询问和质询,这一问题应立即可以得到有效缓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能够坚决、稳妥而又逐步地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势必可以有效减少干部腐败。目前政府部门建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非常必要,应提高发言频率和信息披露的详实程度,凡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都应该主动解释和解答。现有的各类政务公开措施,大多由于公开的内容过于粗略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政府、司法机关对社会批评和舆论批评应该采取更加鼓励和更加宽容的态度,健康的舆论批评是纠错防腐的非常有效的途径。由于政府部门信息相对封闭,不仅使得社会监督无从实现,也使得社会有时难以体谅政府部门的困难,和为政府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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