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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政府监察部门是具有鲜明中国特点的监督制度,拥有行使监督的权威和专门手段,应进一部完善程序机制,切实发挥纪律检查作用。目前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织,要么很少发挥作用(如基层以及各个机关内部,这从各类腐败案件很少被同级纪委或本单位纪委首先揭发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要么主要是发挥了司法机关的作用(如中纪委)。因此,党的纪委组织应特别重视“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22]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其在纪律检查方面的作用。当党的干部已经因腐败而触犯刑律时才介入调查,并不是对干部的爱护。由中央和省、直辖市纪委和组织部牵头组织的巡视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这一制度扎根于我国制度传统,针对当前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监督缺位的现实,任用德高望重的领导和得力的工作班子组成巡视组,并实行“不干预日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和不处理具体问题”的做法,重在发现问题、掌握情况、提出建议。实践已经证明这一制度的有效性,有必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手段,充实力量,使其进一步常规化、规范化。


  

  目前,纪检监督和巡视制度更多地发挥了事后监督作用,“预防”效果并不理想。怎样实现对各级“一府两院”成千上万的执行部门日常工作的常态化监督,依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定监督职能可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途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又不参与具体的行政和司法事务,因此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威和进行日常性监督的有利地位。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人大相关组织法规和议事规则,将各级人大的法定监督权落到实处,对干部任免、转移支付、预算开支、资源开发、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重大项目等人、财、事决策,以及司法机关工作,实现切实有效的监督。


  

  日常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应当是行使询问和质询权,包括书面和当面询问和质询。可以考虑在各级人大普遍地建立日常性“工作问责”制度,除书面询问和质询外,要求各个政府部门厅局、司法机关包括重要企事业单位的首要领导,经常性地(如每两个月一次)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或其所属委员会详细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人大应该询问和质询的问题至少可以由以下三类:


  

  一) 贵部门在执行哪些工作,是怎样执行这些工作的?


  

  二) 贵部门的钱是怎么化的,为什么要这么化?


  

  三) 我们了解到(或群众反映)贵部门存在下述问题,请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


  

  目前,人大的(包括党内的)法定“询问”和“质询”权很少使用,基本没有落实。询问和质询制度事关我国各类行政、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能否有人“过问”、其业务行为能否受到起码监督这一重大问题,这一制度缺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大缺憾。


  

  另一项没有落实的人大制度是“特殊问题调查”权。询问和质询如果配合以特定问题调查权,势必更有利于掌握情况,提高询问和质询的深度。我国各类上访、信访案件一直呈多发频发态势。研究证明,多数上访、信访确有冤情。各类上访、信访案件往往最尖锐、最集中地暴露了我们在制度、政策和工作上的缺陷和弊端。上访、信访案件实际上反映了现行政府和司法体制难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其他合法而权威的渠道进行干预。各级人大应当在督促、协调和指导解决上访、信访案件上发挥更大作用。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强制调查权甚至行使一定程度的司法权,都是完全合理的。


  

  除了特殊问题调查制度,人大询问和质询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还可以通过与党内监督制度的配合使用。譬如有学者提出为了提高人大询问、质询的刚性压力,应该加强人大罢免、撤职权的适用,以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来保障监督权。如此,则意味着干部任免制度甚至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如果考虑到和现行干部任免制度的衔接,就可能有必要安排党的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参与人大询问和质询程序,让人大在询问和质询环节发挥主导作用,而涉及到干部任免的环节仍由党的纪检和组织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这种联合开展询问和质询制度的结果,既可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又有利于完善了党的干部免职、撤职和引咎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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