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享有劳动债权的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对重整计划行使表决权,职工债权人享有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关于在重整程序中债权转让后表决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行使原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但抵销权除外。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多个受让人的,多个受让人在总债权额内按照一名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受让人收购多个债权的,仍按一名债权人行使表决权。”
上述规定中“受让人收购多个债权的,仍按一名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内容应无争议,即如果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同一受让人时,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人人数只能是1个债权人,而不是原来的多个债权人人数。如垫付大量劳动债权的政府部门、收购大量个人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其参加重整程序时应当以一个债权人的身份参加表决。第2款为防范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为工具,通过拆分、收购债权,控制更多数量的债权人表决人数,从而企图操纵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行为。在企业破产法没有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也有其必要性,但对于债权人将债权出让给多个受让人,仅允许按照1个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虽然具有防止操纵表决票的作用,却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其确定的以出让人人数为标准的原则与“收购债权后只能以受让方一个债权人来表决”所确定的以受让人人数为标准存在矛盾,即与一贯的“债权人有权转让债权”,以及“受让人行使原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原则相左,甚至属于限制了债权受让人的民事权利;更重要的是,这样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技术上难以操作的问题:即多个受让人中谁来享有并行使表决权?多个受让人对同一表决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受让人的表决意见?因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多个受让人的,多个受让人在总债权额内按照一名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表述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不同受让人的债权人受让同一债权不同份额时,其享有的每一份债权都享有表决权,因为判断1个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取决于其是否享有合法债权,而不是表决权人的身份,除非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关于关联方是否适用回避表决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到价款。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进一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中关联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上市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前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