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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道德与政治“合法婚姻”的产儿?

  

  就此次北约空袭利比亚而言,假设安理会的动议不是阿拉伯国家联盟在不完全明白就里的情况下提出的,且俄罗斯、中国、印度、巴西等国投的是反对票而不是弃权票,《第1973(2011)号决议》没有通过,那么在未获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西方国家还会对利比亚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吗?虽然历史不能被假设,但这样的问题仍然可以探讨。如上所述,在此次北约对利比亚的武力干涉中,人道主义考虑可能更多的只是一个幌子,关键的问题是北约对利比亚实施武力干涉之利益和权力是否大到足以罔顾《联合国宪章》及安理会之权威的地步。笔者认为,北约此次对利比亚实行的人道主义干涉有可能属于本部分讨论的情形,即推动北约武力干涉的利益并非大到了十足的程度。鉴于利比亚多部族国家的特点和基地组织可能会乘虚而人等风险,西方国家对武力干涉利比亚的结果可能并无充分的自信。[21]在北约对自身行动之信心尚有不足,若再加上没有安理会的有力授权,即行动不具有合法性且其程度又相当高的情形下,北约选择放弃或推迟对利比亚实行武力干涉的可能性并非没有。


  

  五、结论


  

  综上所述,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关于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复杂过程。其中政治是主因,道德是次因,法律是约束性力量。从该“一主一次”之原因--政治与道德--的复杂关系中,可以区分出以下四种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国际法作为一个约束性力量所扮演的角色分别为:


  

  第一种情形是,只有道德之次因,而无政治之主因,人道主义干涉无从发生。虽然在这种情形下人道主义干涉的缺位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西方国家将该情形下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实行界定为一种可凭私利加以选择的“权利”。从法理上看,其正当性也因此而大打折扣。


  

  第二种情形是,既有政治之主因,又有道德之次因,人道主义干涉最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形下的人道主义干涉虽然具备了道德和政治两大原因,但绝不意味着西方国家可擅自采取武力干涉之行动,所有的武力干涉概须经由安理会的授权。此乃《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也为公正地判断人道主义危机等是否真实存在、平衡其他国家的利益、维护国际体系稳定所必需。当然,安理会如要作出授权人道主义干涉的决定,就应恪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行动范围应固囿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道德之次因,但有政治之主因,人道主义干涉仍会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因为不存在真正的人道主义危机,不言自明,安理会不应对西方国家作出实行武力干涉的授权。就此,国际法绝不能为连“人权大于主权”都无法粉饰的赤裸裸的“强权大于主权”之行径大开绿灯;否则,现行的国际体系危矣!然则,当国家利益非常彰显时,国际法可能还是无法阻止西方国家非法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尽管如此,法律并非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其终能使干涉者对自己的非法作为有所顾忌。也就是说,即使国际法无法使西方国家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无照驾驶人道主义干涉之战车“急刹车”,但从长远看,国际法开出的“违反交规通知单”仍有助于抑制他们毫无顾忌地滥用这种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并阻止相应的国际习惯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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