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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道德与政治“合法婚姻”的产儿?

  

  那么,安理会又应在何种情形下作出可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授权呢?按照《联合国宪章》第42条的规定,安理会只有在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需时,才能授权使用武力。但是,该条并未直接规定可以对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人道主义事件进行武力干涉。据此,有学者认为,不能将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解释为包括了授权对利比亚进行武力干涉之内容。实际上,北约对利比亚进行的武力干涉超越了安理会的授权范围。[9]笔者认为,国际社会并非对一个国家境内发生的人道主义危机麻木不仁,而是反对滥用人道主义干涉之手段。如果一个国家境内发生的严重人道主义灾难确实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安理会授权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就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唯一合法的情形。但是,作为《联合国宪章》第42条之特例,对这种情形应作严格解释,例如,1992年,安理会授权对索马里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中国虽然投了赞成票,但强调这只是一种特殊情形。[10]


  

  三、应予禁止的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的角色


  

  在“高级政治”的逻辑下,可能会出现本部分拟探讨的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第三种情形:西方国家出于本国重大战略、经济利益的需要,夸大他国的人道主义问题,进而实行武力干涉。毫无疑问,残缺的道德与政治的结合产下的必然是“武力干涉”之畸形儿,国际法决不能为之发放“准生证”。


  

  现在,这种虚假情形下的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清除异己国家之基本战略的关键一环。为了颠覆某个国家的政权,西方国家首先会千方百计地培育该国的反对派势力,并抓住发生在该国的某一事件,充分运用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的软实力优势,煽动该国反对派发起大规模的游行、示威等街头政治。政府方如做出让步,反对派便会步步紧逼,直至现政权最终倒台。反之,政府方如强制平息事态,必然会与反对派支持的民众发生冲突。此时,西方国家便会左右国际舆论,夸大乃至编造该国的人道主义问题,并祭出两样“法宝”:一是针对该国政府,威胁实行人道主义干涉;二是针对该国领导人,威胁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此等双管齐下的结果有二:(1)如果该国政府对反对派不敢再“轻举妄动”,任由事态发展,那么就等于坐而待毙,终将难逃下台的命运;(2)如果该国政府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恢复秩序,那么西方国家就会伺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帮助反对派强行推翻现政府。


  

  目前,西方国家对他国使用武力,要么以行使自卫权的名义,要么主张反恐可以实施先发制人的打击。然而,面对强权,世界上还有几个弱小国家敢“在太岁头上动土”、武力攻击西方国家或与恐怖组织合作?因此,借助自卫和反恐对他国动武并非西方国家的常用之计。而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得到西方国家的青睐,是因为其实施可以是主动的。按照亨金的说法,任何国家总是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如果不论他国发生的人道主义问题严重与否,均可将之作为“入侵的前奏和理由”,[11]那么人道主义干涉就可成为西方国家动辄对他国动武的工具。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如此大行其道的结果是国际社会又将倒退到欧洲“文明国家”对亚非拉“野蛮国家”实行“炮舰政策”的时代。在虚假的人道主义危机下,允许单边推行武力干涉等于承认“人权大于主权”包装下更为恶劣的“强权大于主权”的逻辑。国际法如任由国家主权这一基石严重松动,那么现行的“威斯特伐里亚国际体系”[12]就有崩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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