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批判西方国家自利的选择性人道主义干涉之“权利”,贬损其正当性,意在表明,对这种武力干涉应严加控制乃至彻底禁止,当然不是支持将其发展成为西方国家必得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
二、需要严控的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的角色
本部分将要讨论的是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第二种情形:一国的确出现了人道主义危机,西方国家又有自己的利益,那么,武力干涉就有可能发生。对此,法律应起到怎样的约束作用呢?[5]喻言之,道德考量与政治意愿的联姻,可能会怀生人道主义干涉的产儿,这时法律是否要为它们发放“准生证”呢?
除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外,《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还明确禁止各国在国际关系中擅自使用武力。然而,在既有人道主义危机之由头(道德),又有国家利益(政治)驱动的情形下,西方国家实行单边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最大。例如,1998年西方国家欲以科索沃存在人道主义危机为由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盟)实行武力干涉,但因俄罗斯和中国等国家的强烈反对,安理会未通过授权动武的决议。然而,西方国家在巴尔干地区有着重大的战略利益,在这种战略利益的驱使下,1999年3月,北约公然绕开安理会开始对南联盟实行军事打击,开启了冷战之后单边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
笔者认为,国际法决不应当允许一个国家自发“准生证”而单方面对他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不仅违反《联合国宪章》,而且有悖于法律以及政治、道德之原则。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实行军事打击之后,西方学术界掀起了为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辩护的狂潮,但它们的论述皆为道德“神话”,有意识地隐去了其背后的国家利益之要素。对政治因素的掩耳盗铃,使得西方学术界对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释论显然是“跛足”的,不足以证立。既然西方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绝非出于单纯的道德考量,那么必有国家利益于其中。这就表明,作为干涉国的西方国家是利害关系方,法律禁止任何利害关系方自证情势对他国是否存在人道主义危机等自己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和证明。其实,这也是道德和政治原则的要求。亨金指出:“法律反对单边主义干涉也许首先反映的是这样一个道德一政治上的结论,没有哪个国家可被信任拥有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定的权力”。[6]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42条的规定,可以授权使用武力的只有安理会。支持单边人道主义干涉的西方国际法学者往往高唱维护基本人权的道德律令是绝对的,使用武力无需他方签发“通行证”。[7]然而,如前所证,既然西方国家实行的原本就是有选择的人道主义干涉,那么何来这方面道德的绝对性。也就是说,既然西方国家有“权利”基于本国的私利决定是否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那么代表国际社会的安理会当然也有权对西方国家这种选择权的行使进行审查,进而予以否决。
除道德之外,人道主义干涉还关乎政治,但这里的政治绝非仅仅表现为西方国家以权力界定一己私利的自家政治,而是一种国际政治。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例如,此次北约对利比亚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其目的路人皆知,就是要推翻利比亚现政府。[8]而一旦该国政权更迭,必然会引发有关国家在利比亚进行的大量石油投资等经济利益的维持和再分配。更为重要的是,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攸关现行国际体系的稳定。且不论西方国家滥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如果他们还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轻易打开反恐先发制人、反制域外网络攻击、人道主义干涉等可对他国动武的“潘多拉魔盒”,那么世界将无宁日,国际社会将完全失序。既然西方国家实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兼涉道德与国际政治,那么就需要一个权威的平台对这方面国家间政治与道德以及国家间政治本身做出应有的平衡。无疑,安理会是法定的、也是最合适的这样一个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