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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道德与政治“合法婚姻”的产儿?

  

  第四种情形是,政治之主因未达高强,道德之次因或强或弱,人道主义干涉与否处于摇摆之中。在这种情形下,国际法的介入可在边际意义上阻却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为了增大这种阻却的效力,需要提高西方国家实行单边人道主义干涉的违法性程度。就此,要求安理会其他会员国应加强协调,以更多的反对票及弃权票否决西方国家提出的人道主义干涉之动议;同时,还应支持国际法发展出有关约束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体条件。


【作者简介】
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73(2011)号决议》,S/RES/1973(2011),2011年3月17日,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3.htm,2011-05-26.
See J. J. Mearsheimer,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W.W.Norton&Company,Inc.,2001,p.25.
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See J. Lobel,Benign Hegemony?Kosovo and Article 2(4) of the U.N.Charter,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1999.
在人道主义干涉领域,从实体条件看,至今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通常认为,也没有公认的、清晰的国际习惯法。在程序要件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的规定,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必须获得安理会的授权。因此,我们从“实然”的层面讨论现行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起到怎样的约束作用,关注的主要是安理会授权与否对西方国家决策的影响问题。
See L. Henkin,Kosovo and the Law of“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3,1999.
See F.R.Teson,The Liberal Case for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in J.L.Holzgrefe&R.O.Keohane(e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Ethical,Legal,and Political Dilemma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93-129.
参见孙宇挺:《李保东大使:不能以保护一国平民为由卷入内战》,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5-11/3031005.shtml,2011-05-08。
参见诺曼·佩希:《武装干涉利比亚严重违反国际法》,《参考消息》2011年4月1日。
参见让-马克·夸克:《迈向国际法治: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回应》,周景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85页。
参见伏广存:《近现代国际关系史论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9-52页。
作为该决议关键授权条款的第4段笼统地规定:“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管有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以便保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包括班加西,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请有关会员国立即通知秘书长他们根据本段的授权采取的措施,并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这些措施”。
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498次会议临时逐句记录(S/PV.6498)9,http://www.un(org/x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498,2011-05-21。
See D.Armstrong,T.Farrell&H.Lambert,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136.
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版,第58页。
拟议中的这些准则包括:(1)必须证明存在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之情势;(2)干涉应当具有正当的目的,即为了结束人道主义危机;(3)使用武力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之前应用尽各种非军事手段解决危机;(4)采取的手段应与发生的人道主义危机严重程度相称,即应符合比例原则;(5)应权衡后果,即作出采取武力干涉不会比不采取武力干涉结果更坏的判断.See G.Evans,When Is It Right to Fight?InSurvival,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rategic Studi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Vol.46,No.3,2004;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http://www.un.org/chinese/secureworld/chi4.htm,2011-05-20.
参见菲利斯·本尼斯:《发号施令:美国是如何控制联合国的》,陈瑶瑶、张筱春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See N.L Wheeler,Legitimat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2001.
一个比较明显的例证是,在北约国家中,德国对《第1973(2011)号决议》投了弃权票,德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出的理由是,“我们非常仔细地考虑了使用军事力量的选择--考虑了它的影响和它的局限性。我们认为有巨大的风险.不应低估大规模生命损失的可能性.如果拟议采取的步骤最终被证明无效,我们认为有被卷入一场长期军事冲突的危险,这将影响到更广泛的区域.我们不应该在快速取得结果而又伤亡很少的乐观假设上,卷入一场军事对抗”.参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498次会议临时逐句记录(S/PV.6498)》,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inbol=s/pv.6498,20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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