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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道德与政治“合法婚姻”的产儿?

  

  即使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不否认国际法对一国行为的边际影响力。美国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摩根索虽然主张在国际政治中权力至上,但他同时也认为,“必须区分正当权力--即其行使得到道德或法律认可的权力--和非正当权力。具有道德或法律权威的权力必须区别于赤裸裸的权力。警官凭借搜查证搜捕我的权力本质上不同于强盗持枪所做同样行为的权力。这种区分不仅具有哲学意义,而且关系到外交政策的实践。其行使能够获得道德或法律认可的权力比相应的非正当权力可能更为有效。也就是说,正当权力比同等的非正当权力更能影响权力对象的意志,基于自卫或以联合国的名义,能够比通过‘侵略’或违反国际法更为成功地行使权力”。[17]


  

  既然如此,在西方国家对是否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举棋不定之时,通过国际法的否定性干预,有可能会打消它们实施武力干涉的企图。亦即,有无安理会的授权可能会影响它们决策的结果:如获得安理会的授权,那么西方国家的行动便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能成为助推它们实施武力干涉的催化剂;反之,若安理会拒绝授权,西方国家的行动便无法做到师出有名,则这样的镇静剂有可能会抑制西方国家实施武力干涉的冲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任何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都是不合法的,但其不合法性的程度事实上又是有差异的。换言之,安理会的所有拒绝授权,同为可降低西方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之兴奋度的镇静剂,但每一次所含的药物剂量可能又是不同的。这样的不合法性程度之差异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安理会的议事规程看,一种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形是,除提出方之外,一项人道主义干涉议案因遭安理会其他全部成员的反对而胎死腹中;另一种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形则是,其他安理会成员均予支持,但因一个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人道主义干涉议案未获通过。在两者间还存在各种各样的其他情形。显然,前一种极端情形下未获安理会授权所带来的极强不合法性,对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抑制作用会更大;而后一种情形下未获安理会授权所带来的较小不合法性,对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抑制作用可能就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在现行国际法中,迄今尚未发展出明确的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体规则,安理会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基本上是国际政治过程的产物。因此,当安理会作出否决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决议时,西方国家会认为这只是政治运作的结果,决议的正当性难令他们信服,从而使安理会阻却单边武力干涉的效用大打折扣。例如,1998年俄罗斯和中国否决了北约意图对南联盟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安理会决议就被西方国家视为一种罔顾道义的政治决定,可以不必过度理会,进而促使他们绕开联合国,发动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


  

  有鉴于此,我们应积极支持国际法发展出有关约束人道主义干涉的准则。[18]一旦有了这些准则,西方国家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这些准则且安理会对人道主义干涉做出不予授权的决定,那么西方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就难以成立,从而可在更大程度上阻却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为了不让自己被束缚了手脚,西方国家历来抵制在国际法中讨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体条件。[19]基于相反的考虑,中国政府以往对此也持反对的态度,担心加入这样的讨论会被认为预先已经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20]然而,在安理会已屡对人道主义干涉作出授权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拒绝就此设置必要的实体条件,反而容易为西方国家在无直接国际法规则约束的情形下获得安理会的授权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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