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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道德与政治“合法婚姻”的产儿?

  

  在本部分中,笔者所要讨论的是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第一种情形:仅有道德考量,而无政治意愿,武力干涉将无从发生。虽然这种情形下人道主义干涉有无引发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如果将其解读为此乃所谓的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之“权利”处于不行使的状态,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在西方国家的各种国际关系理论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历来就是两种“元理论”。理想主义(或自由主义)在国际关系中推崇人权、自由等价值观,而现实主义强调国家权力、利益为国际关系的核心要素。仅以表象观之,人道主义干涉缘于理想主义的价值观,而现实主义的权力行使(武力干涉)只是其手段。其实不然,除了历史上的“十字军东征”,尚无西方国家在没有国家利益的情形下发起的人道主义干涉之实例。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亨金曾断言:“实际上对一国仅仅是出于真正的人道目的而干预的现象是罕见的。19世纪或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或其后在欧洲,没有任何一国这么做的”。[3]美国国际法学者洛贝尔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人道主义军事干涉的历史表明,这样的一个新世界秩序很容易被滥用,‘人道主义干涉’起到的是为主张霸权提供新原理的功能。该历史充斥着强国或其联盟援用该原则隐藏它们自己地缘政治利益的种种事例……此外,基于霸权国的国家利益,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是且将继续是高度选择性的”。[4]


  

  可见,人道主义干涉是道德(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结合的产物。凡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人道主义干涉,需要有道德(人道主义考虑)的由头,而其中政治因素的作用(国家利益的动因)更是必不可少。俗语曰;“无利不起早”。在实践中,即使他国真的出现了人道主义危机,如果没有国家利益,西方国家也绝不会付出巨大的战争成本去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喻言之,在人道主义干涉中,单身的“道德”女子绝不可能有“武力干涉”之产儿。例如,肇始于2011年2月的阿拉伯世界动荡波及利比亚、叙利亚、也门等国,在西方国家看来,叙利亚和也门的人道主义灾难远甚于利比亚。既然如此,为何北约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专挑利比亚下手,而放叙利亚和也门一马呢?此乃西方国家的战略和经济利益使然:利比亚地处北非,通过人道主义干涉拔掉卡扎菲这颗钉子,不但有利于保护和扩大西方国家在利比亚的石油投资等经济利益,而且对维护和扩大西方国家在该地区的势力大有裨益。而叙利亚虽然也是西方国家的眼中钉,但其地处中东要害部位,西方国家投鼠忌器,担心武力干涉的结果会点燃中东乱局的火药桶;也门则是西方国家的反恐前哨,一旦以武力推翻长期与西方国家合作的该国现政府,基地组织等恐怖主义势力可能会趁乱坐大,这对西方国家来说后患无穷。毋庸置疑,仅有道德考量,而无政治意愿,西方国家绝不会实行人道主义干涉。这样的逻辑转化为他们的法律语言即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可行使也可不行使的“权利”。当然,一旦坐拥国际法赋予的捍卫人权之“权利”,西方国家便有了作为“人权卫士”的道德优越感。然而,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西方国家享有这一“权利”的真实意图实际上是,首先需要保证留权在手,至于该权利是否行使,则全凭本国有无重大利益之因素去定夺。此等选择性的“权利”行使,恰恰使得西方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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