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为我们展现了在刑事法领域最大限度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简捷路径”,但由于刑事法目的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以及立宪主义与民主政治之间张力的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拘束力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机关的自觉遵守,通过合宪性审查而宣布立法机关关于刑事法目的的决定违宪,实现强制性拘束是极其危险,且法理上也是很难证立的。事实上,在人类发展的长河中,任何一个阶段人类的理性都是有限的,一个为美好生活制度设计的无微不至的宪法文本只能是一个美丽梦想,必须面对现实,坚定我们所确信的宪政理念并通过宪法文本表现出来,承认宪法自身的有限性,在刑事法领域留给立法者充分的政治形成空间,给予其最大程度的信任。否则,如果我们赋予宪法太多功能期待,它之所以无法达成这些任务,可能是因为那并非它的任务。[23]
【作者简介】
宦吉娥,法学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讲师。
【注释】.转引自蔡枢衡著:《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251页。
.转引自陈劲阳著:《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思想根基追问》,吉林大学2006年刑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
.Christiam Starck:《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 李建良译,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第58卷,第39页。
.参见[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1页。
.参见秦前红、叶海波著:《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以下。
.参见[美]约瑟夫·威勒著:《欧洲宪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如彭辅顺:《论
刑法解释的目标——以刑法人权保障功能实现为视角》,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 3期;彭辅顺:《
刑法解释方法与人权保障的实现——从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谈起》,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1期;黄奇中:《论宪政维度的
刑法解释目标观》,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如梁根林:《罪行法定视域中的
刑法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詹红星:《
宪法对
刑法的限制论纲——以人权保障为主线》,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6期;黄奇中:《
刑法目的的合宪性解释》,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
.参见张翔:《分权制衡原则与
宪法解释——司法审查以及
宪法法院制度下的经验与理论》,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0页。
.参见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务》,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1—111页。
.前注张翔文。
.关于“解析规则”与“冲突规则”相关论述详见前引。苏永钦著书,第84页以下。
.该表之绘制受到苏永钦教授合宪法律解释操作面的复杂关系图和交叉分析图的启发,参见前引,苏永钦著书,第10页。
.参见前注19黄奇中文
.BVerfGE 45,187,256;另参阅 BVerfGE 64,261,275(服刑假)转引自前注,Christiam Starck 文。
.BVerfGE 46,1,13; 49,24,53.转引自前注,Christiam Starck文。
.参见韩大元:试论合宪性推定原则,载韩大元等著:《现代
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192页。本文认为在我国宪政框架下,对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采合宪推定原则有其必然性,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对于非剥夺
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或基本法律;及剥夺
宪法基本权利的原则性抽象性规定,由于其抽象性,其与
宪法的差异和抵触易于通过解释加以弥合,采合宪性推定适宜。但对于剥夺
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法律规定,则应当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
.参见[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4页。
.参见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日]大沼保昭著:《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到文明相容的人权观》,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0页。
.苏永钦主编:《部门
宪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