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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之拘束效力研究

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之拘束效力研究


宦吉娥


【摘要】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力是其对刑事法目的之形成、目的作用之发挥及目的之合宪性审查的全过程所产生的形式和实质上规制的效力,其发挥效力的途径包括:作为刑事立法机关刑事法目的确立之依据、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刑事法目的作合宪性解释之依据以及刑事法目的的合宪性审查之准据。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刑事法目的;拘束效力;解释
【全文】
  

  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效力具有规范视角和功能面向的双重依据,一方面,宪法规范对部门法产生拘束效力是一国统一的法律秩序得以维持的根本保证,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效力是宪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具有价值形成和功能定位的作用,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型塑和规制使得以报应为目的的刑事法具有了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人人权以及限制国家刑罚权恣意和专断的宪政精神和品质,从而有利于刑事法制良性发展,宪法与刑事法的沟通与和谐共生。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力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之形成。作用发挥及合宪性审查的全过程所产生的形式和实质上的规制效力、形式上的规制效力即应具备宪法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属性,实质上的拘束则要求刑事法规范必须承载宪政所要求的价值理念,将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所体现的人权保障的目的性价值贯彻至刑事法之中,实现对刑事法目的的合宪性控制。刑事法目的的设定及其在刑事法规范中的贯彻与宪法人权保障精神的契合程度,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刑事法领域效力的实现程度的重要评价指标 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并不仅限于对刑事法文本中目的和任务条款的话语表述的拘束,更重要的是对集中体现刑事法目的之刑事法基本原则,以及贯彻刑事法目的之刑事法具体规范的拘束,其拘束力应贯穿刑事法立法、司法的全过程。


  

  一、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作为刑事立法目的确立之依据


  

  刑事法律有着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天性,倾向于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入罪和置刑,极可能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伤害到宪法基本权利。对立法机关而言,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制定对严重侵害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施加刑罚制裁的刑事法规范是国家保护义务的要求,但同时国家保护义务也是基于宪法基本权利的人权保障价值而产生的,因此确立刑事法目的不应仅考虑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刑事法自身的规律性,也应受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制约。国外已早有研究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如李斯特认为刑法是犯罪人之大宪章;牧野教授认为国家一方面不能伸张其防卫社会之作用,达于最大限度,同时又不能使个人法益之剥夺,止于最小限度,社会与个人之调和,为社会活动之经济,同时亦即法律之本义,从而亦即刑法之真使命。[1]山中敬一教授指出,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禁止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来保护法益和保障国民的人权,通过对违反禁止规范者科处刑罚,使社会体系安定化。对于实现这样的任务,应该选择最合目的的犯罪论体系,必须是实现现代社会宪法秩序的价值的刑事政策的目的体系。[2]以此方能彰显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功能[3]和防范立法侵害的旨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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