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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之拘束效力研究

  

  合宪解释有多种性质定位和概念表述,[12]我国有研究者赞同合宪解释是指“在违宪审查中,如对于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应选择与宪法内容相符合的那种”的定义,并认为“这一原则是对违宪审查权的制约,所以必然也构成对宪法解释的约束。”[13]但本文认为,在普通法院处理诉讼案件之时,对刑事法的合宪解释是建立在立法尊重和优先的基础之上,此处所指的刑事法目的的合宪解释与违宪审查并无直接关联,且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法官应极力避免直接的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仅将其解释局限于司法审判中对法律和事实认知层面。因此,所谓刑事法目的合宪解释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需确定刑事法目的之时,以宪法规范为依据明确刑事法目的规范的意涵或者选择与宪法规范所蕴涵的目的性价值趋近和不抵触的目的解释。从方法层面,法律的合宪解释可区分为“解析规则”和“冲突规则”, “解析规则”是指宪法相关规定在法律解释时直接发生一定影响。此时如果不涉及规则的再造时仅是“体系解释”的一环,如果涉及将宪法为“法律补充之源”的再造时,在方法论上有其特殊意义。“冲突规则”则是指法律有数种可能解释,在不涉及违宪疑虑时,应选择与宪法关系更趋和谐者,比如在刑事法目的解释中倾向于更接近第一层次目的的解释;在涉及违宪疑虑时则选择合宪的解释。[14]刑事法的合宪解释其操作面如下图表所示:[15]

  


  

  鉴于已有研究者对刑法目的的合宪性解释做了研究,本文就在对其观点的评析基础上阐明观点。该研究者首先提出合宪性解释的方法:首先看宪法的规定。精神与价值是什么(大前提);然后看刑法目的的规定是什么(小前提);最后看刑法目的的规定是否与宪法相符,如果有歧义,应选择与宪法相一致的意义。从规范层面讲,该研究者通过对序言和总纲的分析认为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是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的精神混合体,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是包括宪法在内所有法律的首要任务。刑法由于目的条款和任务条款表达不一致,所以对惩罚犯罪,秩序维护还是法益保护作为目的在表述上存在歧义,需要考虑如何协调和衔接问题。如果从应然层面,该研究者认为人权保障是宪法的终极目的,法治和民主是工具性价值。以此为基础,需要对刑事法目的加以重构,将刑法1条修改为“为惩治犯罪以保护人和公民”的结构,将分则体系参照周光权教授“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体系重新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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