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不仅应该进退有据,而且应该进退有度。一方面,刑事司法政策的进退有据,指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是以社会效果的改善为目的的。不论哪种社会条件下,刑事司法政策都有别于刑事法律。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成为一种制度渊源,在于社会效果的改善为其取得了正当依据。由于刑事司法政策是社会力量的刑事司法利益主张,要是放任自流,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刑事司法利益主张都能干预刑事司法,不仅改善社会效果的目的难以实现,还会造成刑事司法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尽管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通过社会效果的改善取得其干预刑事司法的正当依据,但并不是说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无限制地加以适用。例如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通过刑事法律规范要素的解释达到改善社会效果的目的,但不能直接创造新的规范去顶替原有的规范。即便在变革社会情形下,所谓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供求,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制度创造,而是一种基于原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创新。在此之中,不仅对规范要素的解释只能在文义解释的可能范围之内作出,还要注意到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及被害人权益的恢复。从这个意义上讲,“栽树判决”既是在《刑法》第37条的可能含义之内作出的,可以纳入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也创新了个别制度,具有规范适用创新的意义,这才算得上刑事司法政策干预刑事司法制度的范式。
【作者简介】
周建军,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高铭暄教授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于1956年正式定型化。1956年9月15日,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的处理。大家知道,这个政策已经收到了巨大的成效。’这是首次正式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定型化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评论(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254页。
所谓选择指控权,主要是对同一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否提起重罪起诉,是否提起数罪起诉,以及以何种罪名起诉的决定权。
祈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96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9页。
据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废除了秦朝的严刑苛法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约法三章过于简单,其内容不足以适应社会需要,因此西汉政权一建立,萧何等人便在秦律《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
赵秉志:《2003年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陈晓明:《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隐忧》,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陈兴良:《刑事法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页。
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