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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政策的适度作用原则

论刑事司法政策的适度作用原则


周建军


【摘要】一方面,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存在两类极端情形:过度适用和适用怀疑。该两类情形,既不符合广义刑事政策理论的自身要求,也不符合刑事法治改善司法效果的努力。另一方面,基于制度需求、利益反应、规范解释的需要,刑事司法政策还适用于形式理性、法律体系完备等法治条件下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因此,刑事司法政策不仅应该进退有据,要以社会效果的改善为目的,而且应该进退有度,可以通过刑事法律规范要素的解释达到改善社会效果的目的,但不能直接创造新的规范。
【关键词】刑事司法政策;适度作用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全文】
  

  刑事政策既是刑事政治,也是刑事立法、司法的指南。尤其广义的刑事政策理论,在政策的自身理论方面和狭义的刑事政策理论有着根本的区别。根据广义刑事政策理论的指导,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广泛发生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冲突要在适度原则的框架内解决,既不能以政代法,也不能妄求纯粹的罪刑法定主义。上述原则,也称刑事司法政策的适度作用原则。所谓适度,是指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干预是有限的,对社会效果的改善是必要的,该两者共同统一于抗制犯罪任务的完成。一方面,该原则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阐述,即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另一方面,考虑到适度原则中的刑事利益反应、衡量思想,该原则还具有突出的方法论意义,对刑事政策、刑事法治的研究范式势必起到重大的调整作用。


  

  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指导


  

  所谓必要的指导,指基于法治原则的要求,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指导应当是有益的,有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和抗制犯罪任务的完成。鉴于立法的滞后特性,刑事利益与刑事立法之间必然存在脱节的问题。刑事政策相对于刑事法律更为灵活,不仅可以及时确立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的特殊办理方针,也可以在刑事法律之外进一步阐释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刑事利益问题。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例,毛泽东1940年12月在其《论政策》一文就提出了从惩办与宽大两个方面处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问题。即使从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1]算起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也已实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实践证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司法任意的防范,对刑事法律的理解、适用,对犯罪抗制任务的妥善解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见,刑事政策介入刑事司法具有正当性。具体说来,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指导又包含以下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需求的正当依据


  

  制度需求的正当依据,是指制度需求为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提供了正当依据。如果刑事法律体系是完备的,那么严格的形式法治可以成为法治国家的选择。但是,以当代中国的情形来看,一系列攸关抗制犯罪任务的刑事立法都存在严重的不足。例如,1997年刑法典罪名立法空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正当性严重不足,刑事诉讼的目的、理念亟需调整,诉讼结构也需要在独立、制衡的前提下进行重构,刑事执行法以及保安处分制度基本缺位。可见,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建设是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刑事法律体系尚未成型,更算不上完备。从这个意义上讲,现行刑事法律体系的制度供求能力是形式法治首要的瓶颈。就是这样一个极不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如今还要用来解决社会深度转型所带来的系列问题,因此最为紧迫的就是需要大面积重新设计原有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此情形下,以“老汉栽树的判决”为例的政策干预,不仅在于改善了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更因为提供了一种制度供求的范例,从而取得了干预的正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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