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司法政策的适度适用
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度的社会变革之中,30年来经济总量一再翻番,经济结构、人均收入、社会阶层都发生了激烈的变化。就其刑事法治而言,卢建平教授将其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方面是刑事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是刑事政策研究与实践的空前活跃,刑事立法、司法改革轰轰烈烈,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同时又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突显。”[11]笔者深以为然,具体到变革社会情形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首先,刑事法治进一步完善,但刑事法律制度还远算不上完备。在法治原则中,笔者就阐述过,当代中国的刑事法治的确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建立了初步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但离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法律的信仰差距还很大。严格的形式法治还一时难以适用,刑事政策的作用机制以及空间也需要根据社会和法治的发展情形区别对待。
其次,刑事政策的空前活跃有利有弊。我国具有广泛适用政策的传统,当代中国,刑事政策再一次空前活跃。一方面,不少论者从刑事政策的广为适用联想到30年前那一段政策取代法律的历史时期,提出了种种担忧;另一方面,30年的法治进步并没有解决好刑事法律的公正问题,以至于改善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呼声日益强烈。在社会变革的情形下,刑事政策的作用不仅有助于社会效果(实质正义)的改善,作用机制也比刑事立法要直接得多。从现实情况来看,不仅权威部门偏好政策的适用,即使普通民众也容易对一些考虑到民生情形的司法政策表示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要是没有制度远见,权威部门很容易挟民意以破坏法治,再次将国家的司法制度带人人治深渊。可见,担忧刑事司法政策过度适用的学者不乏远见卓识。但刑事政策对社会效果的改善确实有用,也不能因为政策适用有悖于法律的形式逻辑就止步不前。否则,刑事法治理论的主导者不仅将失去广大民众的法律信仰,而且很有可能再次被权威部门剥夺主导司法改革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政策是不能被禁绝适用的。因此,刑事政策的空前活跃有利有弊,引领刑事政策研究方向的学者始终都应该保持谨慎,民众的需求和正当制度的设计应当结合起来。否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再次,鼓励刑事政策寻求制度构建和社会效果改善的努力。由于政策和法律都具有公平和正义的含义,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度供求完全是可能的。法治条件下,基于法律形式逻辑的需要,原则上禁止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供求能力。但变革社会情形下,由于制度需求极为旺盛,扩大制度需求成为制度经济最为紧迫的问题,通过政策适当扩大制度途径是可以由显著的社会效果改善取得正当性的。再者,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也是围绕着社会效果的改善展开的。因此,变革社会情形下,刑事司法政策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改善社会效果的努力应该被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