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会问:有的国家还曾有过习惯法,习惯法是不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样式呢?的确,在历史发展阶段,习惯曾经是主导社会的主要规则;当进入所谓的习惯法阶段,因为有法官对习惯的认可和采纳,它能够作为判断的依据,成为判例认定的规则,此时,习惯法实际上就演变成了判例法。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法官的确认,那就不叫做习惯法,而叫做习惯。所以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样式,应该是从属判例法的一种形式。
如果以成文法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以制定大量的法律规定和规则为前提,要求有法可依,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那么这就是所谓的成文法。判例法是当没有法律可参照的时候,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创制判例,之后的法官遵循判例中确认的规则来判案,这就是所谓的判例法。古今中外无非就是这两种法律运行机制,武树臣教授发现在任何一个国家必然是两者互相结合,不可能完全只采用一种方式。例如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但是他们也越来越多地制定成文规则。美国也是一样,其50个州中,有的以成文法为主,有的以判例法为主。可见混合是大势所趋,是世界性的共同规律,能够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共同确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就开始在民事领域中大量适用判例,其实中华民国的民法典也是这么规定的: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可以根据习惯。现在我国立法一味地追求所谓成文法规律,忽视了判例制度的作用,说明我们还没有认识到混合法这种世界性共同规律的重要性。
如今,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一个国家的法律也同样如此,必然有其他国家的法律融入进来。一种法系,例如过去我们所说的海洋法系、大陆法系都不可能继续保持原来完全的纯粹性。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也逐渐被突破,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意和使用判例,特别是欧盟这个政治实体出现以后,尤其是英国的加入,使得欧盟法成为一个典型的混合法。既有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又有来自于发源地英国的判例法。
混合法确实是我们中国法律文化与世界法律发展潮流的一种契合,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巧合,其实不是偶然,它是由法律样式变迁的内在规律决定的。武树臣教授将这种法律发展的理论构建成为一个“法律样式”学说,超越了“法系”的提法。所谓“法系”是指拥有共同元素的法圈或法族,是借用了生物学的概念。每个系都拥有各自基因相同的群体,这在实际操作中很麻烦,很难区分哪个法和哪个法有相近的文化元素在其中;但是用法律样式作为标准却很容易判断。武树臣教授认为,应该走出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