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作为一个法律史学者,当然不会满足于现实和现象,也不会止步于猜测和假想。于是武树臣教授继续追溯历史,发现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武树臣教授追溯到了法律起源的神话传说时代,从独角兽审判的传说入手,根据“廌”的文字学考察,独角兽裁判的神话不就是判例产生的早期形式吗?继而在研究最古老的经典《周易》时,武树臣教授发现其中大量地运用判例来解决问题。占卜本身就是在没有制定法的情况下解决疑难问题,这就是判例。他通过一段时间的研究,逐字逐句地研读《周易》,进行了一系列新的解释。在《中国法学》杂志1987年第4、5期发表了《周易与中国古代法制》,该文结语中说道“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周易》是中国古老的一部‘神明判例集’”。当时很多人不理解,认为《周易》怎么可能是一部判例集?到现在为止,真正理解的人还是不多。但是武树臣教授依然继续坚持自己的这种判断。
继续沿着历史的足迹进行追寻,武树臣教授找到了一个重要的证据,那就是上古时期的“议事以制”,即遇到事先没有规定的问题,通过讨论来解决。而且大家可以看到,在李悝的《法经》之前,我们找不到一部中国的成文法典。虽然有“禹刑”、“汤刑”、“吕刑”等名称,但那些是不是成文法典呢?我们推测,这些可能是一个一个的判例集。在那个时代不可能形成系统化法典,最有可能是判例的汇编,而且是以刑统例。
西周时期的贵族是支持判例法的,当时我们的成文法很不发达,也只好用判例来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当时有“为国以礼”的说法。所谓“礼治”或“人治”并不是不要法律,而是说法律的渊源不是成文法。法律根据礼的规则由“人判”来创始,这就是判例法。
在春秋战国时期兴起了成文法高潮,到秦朝统一之后,成文法已占据了主导地位,秦始皇泰山刻石中说:“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虽然秦朝的法律已经制定得非常缜密了,但仍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于是那时出现了一种所谓“廷行事”的法律形式。当法官在审判时遇到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案件时,就打报告请示廷尉(最高法院院长)该如何判,廷尉对此作出指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廷行事”就是判例。可见,即使在成文法最发达的秦朝也还是保留了判例作为成文法的补充。
秦朝灭亡之后,刘邦入关的时候就宣布:秦朝的严刑苛法把大家都害苦了,我要把这些恶法全部废除掉。于是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但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才将秦律重新拾起改造为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