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立法不够全面和及时,当时有很多案子没法解决,下面的法官们很着急,于是又请示上面,层层上报直至廷尉张汤,他也不知道怎么办。比如他们遇上这样一个犯难的案子,儿子见到父亲和别人打架,担心父亲被别人打伤,于是他抡了一扁担,但是正好打中了父亲的头部,父亲死亡。这该怎么办?本意是救父亲,结果却打死了父亲。如果是按成文法,要以殴父罪论处,处以枭首,那么他们一家要死两个人。当时民意哗然,怎么一家就这样就灭了呢?张汤是法家之人,不知该怎么办,向大学问家董仲舒请教。董仲舒说:这个案子很好判。《春秋》里有这样一个故事,许止父亲病了,他去抓药,结果父亲喝药后一命呜呼了。但是在《春秋》里没说这是弑父,判他无罪。所以这个案子也应该‘原心论罪’,他本没有杀父之意,应该无罪。这就是著名的“春秋决狱”故事。由于《春秋》等儒家经典能够指导决断当时的疑难案件,张汤每有大案都去向春秋大师董仲舒请教,于是形成了《春秋决事比》这样一本书,用来指导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律和道德相冲突的案件的审判,中国的混合法大致在西汉开始形成。
到东汉的时候,成文法的漏洞依然存在,决事比用得越来越多,导致众多判例堆积,法官们都翻不过来了。像英美国家的法官一样,凡是遇到案件,要查几百年前的判例。英国的判例法大概从十一世纪开始,十二世纪就有了记录,几百年来哪个案例最相似,要进行比较。在东汉末年,决事比已泛滥成灾。于是,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又兴起了新的修律。尤其是《晋律》,将儒家的思想统一融合到法律之中,不再适用判例。由此兴起了法律的儒家化,即用儒家思想来改造法律,这样就形成了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互动。但是新修订的成文法也是永远有解释空间的,它不可能包容一切;也总是存在漏洞的,不可能事事规定的那么细密。所以《晋律》制定之后,马上就有张斐、杜预来解释,后称“张杜律”。此后一直到《隋律》、《唐律》都是沿用这种模式。
据称《唐律》实现了“一准乎礼”,所以很多人认为到《唐律》为止,法律的儒家化已经截止,但是,这种判断是有问题的。《唐律》修订之后发现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解释,但怎么解释,于是有了疏议。疏,是解释;议,是解释的解释。光有《唐律疏议》还不够,还有各种令、格、式、则来进行补充,另外还需要用判例来填补成文法的不足。后来的《宋刑统》基本遵循了《唐律》的体系。
中国历史曾存在着一种极大的矛盾,每一朝开国皇帝都宣布“祖宗之法不可变,子子孙孙要永远遵循”。成文法制定后要供在神庙,但在实际生活中间,经济社会变化很快,祖宗制定的成文法经常无法适用了,怎么办?于是,宋代开始大量“编例”、“编敕”。每一个皇帝发布的命令称为“敕令”,创制的判例为“例”,通过编纂“敕”、“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完善成文法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