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固然有其便利之处,但是也有天然的局限性。当成文法遇到没有成文规定而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怎么办,成文法的漏洞怎么来填补。成文法的漏洞无非是这几种方法来填补和补救:第一,用成文法来补救成文法,就是不断的修订法律,制定补充规定。这就是所谓的“打补丁”的补救方法。我们国家用这种方法比较多,甚至宪法每隔几年都要重新修一次。第二种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成文法适用的问题。第三个方法就是发展判例制度,以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补充,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纠纷。
武树臣教授上个世纪80年代就注意到成文法的局限性,开始思考判例在中国的运用,1986年发表了《论判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一文,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关于借鉴和建立判例制度长达二十多年的讨论。
1985年我们国家出现了一个案例,当时有一批人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和贩卖有毒的酒,导致饮酒的人死亡。但是,在我们当时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这应该定什么罪,判多少年刑。于是,承审法院层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给了他们一个批复。当时的法律是肯定类推制度的,于是在最高院1985年3号公报中创制了一个新罪名: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武树臣教授注意到这个公告,他敏锐地觉察到这就是中国成文法下的判例。于是,他写了中国判例制度研究的第一篇论文《论判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这是一个小小的发现,但是这是一个重要的新起点。
1985年最高院发布的这两个案例,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判例可以用来补救成文法不足。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3号公告,很多人认为这就是一个法律解释,但是武树臣教授注意到这可能不只是法律解释,因为这个公告实质上创制了新罪名,它应该是一种判例,可以指导全国的工作。尽管该公告才发布不久,武树臣教授就敏感地判断“它的历史意义在于:指出了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途径——运用判例” 。所以这个判例的出现,激起了他的一个梦想,他认为中国应该重视判例的作用,发挥判例补充成文法的不足,形成一种融合判例和成文法的新的法律类型。
时至今日,刑事领域“罪刑法定”成为一种铁定的原则,但是还有很多学者在呼吁创制“刑事判例制度”,因为刑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规定完,当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该怎么办?一些学者认为要通过“刑事判例制度”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