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巴托鲁斯的上述评注,后世学者多持批评态度,这其中还不乏达让特来、萨维尼等法学大师。事实上,当我们简单地将巴托鲁斯在该案中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理解为“根据地方法则的措辞来决定法律适用”时,我们也难免会觉得其观点略显“荒唐”。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从上文的介绍来看,巴托鲁斯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根据立法措辞来考察法则的目的与性质,即考察该法则要处置的是财产问题还是人身问题,然后再决定法律适用。这种根据立法措辞来分析法则性质的方法实际上是评论法学派最常见的法学方法,它代表了一个时代的思维习惯,也符合评论法学派法学方法的总体方向,其推理过程也完全符合巴托鲁斯自己建立的法律选择规则体系。
那么为什么达让特来、萨维尼等人还要对巴托鲁斯恶语相向呢?答案其实隐藏于这些批评者所处的时代及其理论批评的目的中。事实上,当我们细察人文主义法学派和历时法学派的法学方法以及达让特来和萨维尼的冲突法理论体系时,我们不难理解,他们的批评针对的是整个评论法学派,体现了一个时代的转变和一种法学方法的变革,而非对巴托鲁斯个人的简单否定。从这样的意义上看,今天人们对巴托鲁斯的批评就好比是现代人嘲笑古人不懂现代科学,这样的批评显然是一种误评,有失科学和严谨。
(三)“我注六经”的法学方法
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评论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被认为是对注释法学派法学方法的一次超越与创新,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引入了逻辑推理的辨证方法。这种方法通常也被法学界称作“意大利风格”、“意大利方式”或“意大利方法”,其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首先陈述事实,其次提出命题,然后援引罗马法及其他学者的观点进行正反两面的分析、推理和论证,并运用特别的例证进行检验,最后得出结论。[29]客观地说,采用这样的方法路径不仅有利于他们摆脱注释法学派那种对罗马法原典着作逐字逐句进行解释的模式,而且也有利于他们根据司法实践的需求来处理各种法律理论问题,从而构筑自己的理论体系。巴托鲁斯的法则学说实际上就是这种方法路径的结果。当然,这种法学方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们遵循的是“我注六经”模式,在评注罗马法时往往断章取义,偏离甚至歪曲罗马法的原意。他们这种脱离罗马法原典的评论方法在随后不久就遭到了注重历史考据和力图恢复古罗马法原貌的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猛烈批判,其结果是他们的方法最终为人文主义法学家所唾弃。对此,意大利学者卡利斯(Carlo Calisse)甚至认为这种方法“正在偏离轨道,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它对虚假的逻辑结论的尊崇,正在使它远离立法渊源本身,以及任何法的真实性的标准”。[30]
(四)“单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
巴托鲁斯法则学说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通过分析法则的性质来选择法律。在他的理论体系中,法则分析的角度是多维的,但总的来看,其法则分析理论的前提是假设每一个城邦法则都有一个潜在的、固有的空间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逐个分析每个城邦法则内在的性质,进而确立法律选择的基本规则。对于巴托鲁斯乃至整个评论法学派的法律选择方法,瑞士学者维舍尔(Frank Vischer)称之为“单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即法律选择以假设每一个实体法规则都有一个特定的适用范围为前提,进而强调法学理论和立法活动的目的在于去找到并界定每一个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而不是将法律问题归人到特定类别的法律关系,并讨论其普遍的适用范围。[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