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与融合: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述评
李建忠
【摘要】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直接来源于晚期注释法学家和早期评论法学家的零星阐述,体现在他对《学说汇纂》第1篇第3章第32条和《查士丁尼法典》第1篇第1章第1条的评注中。该评注围绕着城邦法则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这两大主题,分别从契约、侵权、遗嘱等八个方面阐述了法律选择的具体规则。他在革新注释法学派法学方法的基础上,融合其先哲的冲突法思想,以法则分析方法建构了法则学说的完整理论体系。
【关键词】巴托鲁斯;冲突法;法则学说;法律选择
【全文】
巴托鲁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是中世纪意大利最负盛名的评论法学家,他对当时意大利各城邦法则间的相互冲突给予了密切的关注。在如何解决各城邦法则相互冲突的问题上,他与其先哲们一样,力图从《国法大全》中找到法律冲突解决的一般原则。他在总结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了冲突法早期的完整理论体系,成为欧洲中世纪冲突法理论的集大成者。[1]由于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将法律选择方法建立在法则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该理论体系被后世称为法则学说(statute theories)。[2]学界在阐述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时,对其理论渊源和体系缺少深入的探讨,且对其法则学说的评价也存在一些缺失。本文在充分掌握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拟对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做较为详细的考察,并对其做更加客观严谨的评述。
一、巴托鲁斯法则学说的理论渊源
综观巴托鲁斯法则学说的理论源流,它主要有两个渊源:一是晚期注释法学家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关注;二是评论法学派先驱对法律冲突问题的探讨。
(一)注释法学家的早期关注
国内学界在讨论冲突法的历史时,一般认为它直接起源于13世纪下半叶的评论法学派(School of com-mentators or the School of Post-Glossators),却很少关注在此之前的注释法学派(School of Glossators)对冲突法理论的贡献。
早在12世纪晚期,意大利的注释法学家(the Glossators)就遭遇了法律冲突的尴尬局面,为求得法律冲突的解决,他们纷纷求助于罗马法原典,并力图从中找到一个理想的方案。但罗马帝国时期并不存在多元的政治法律格局,因而对法律冲突的解决没有留下任何现成的方案。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借鉴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法典》首篇的歪曲注释实现的。《查士丁尼法典》的首篇叫“三位一体大全篇”(De Summa Trini-tate),[3]按照美国学者荣格(Friedrich K. Juenger)的解释,该篇标题的意思是“对于伟大的圣父、圣子、圣灵和基督教信仰,任何人都不得公然反对。”[4]该篇第1条第1款(Text of Code. I. i. 1)主要规定了“罗马人民共同体”原则(Cunctos populos)。[5]其内容是:“我们希望仁慈的主所统治的民族都能生活在使徒圣彼得所赐予罗马人的宗教传统之中。”[6]从首篇标题和第1条第1款的内容来看,它所涉及的主要是宗教问题,与法律冲突并无直接关联。不过,当注释法学家对这段话进行注释时,却学理性地将其解释为“立法者(罗马皇帝)立法的意图只能约束其自己的臣民,而不能约束其臣民以外的其他人。”[7]这一“曲解”实际上引出了城邦法则能否约束外邦人以及城邦法则在外邦是否有效的问题,从而将其与法律冲突问题牵强地捆绑在一起。今天看来,注释法学家的“曲解”显然有着其深刻的寓意,即他们希望将法律冲突问题与古罗马的《国法大全》关联起来,并借助《国法大全》的权威来寻求一个普遍适用于意大利城邦间法律冲突解决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