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遗嘱
(1)遗嘱的形式问题(如形式要件的减少)适用遗嘱订立地法则,城邦法则对外邦人在本邦订立遗嘱的行为有效;(2)遗嘱的能力问题适用遗嘱人的属人法,因而城邦法则关于遗嘱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外邦人无效。
4.财产
任何关于财产的问题,都应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则,即物之所在地法则,如果外邦人的财产位于本邦领地之内,本邦相关法则对外邦人有效。
(二)城邦法则适用的地域范围(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
1.禁止性法则的域外效力
(1)如果城邦法则是针对契约、临终遗嘱等法律行为的方式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则该法则的效力不能延伸至立法者的领域之外,即该禁止性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2)如果法则是针对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如关于共有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则该法则无论在哪里,都应该有效;(3)如果法则是针对人的行为能力的禁止性规定,则要区分该禁止性规定是“善意禁止”还是“恶意禁止”:a.善意禁止的法则一般都是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它不仅约束本邦市民在境内的行为,而且也约束其在境外的行为,即有域外效力;b.恶意禁止的法则在域外无效。
2.许可性法则的域外效力
(1)赋予市民实施特定行为(如从事公证行为)的法则在域外无效(即市民可以在城邦内实施的行为未必可在域外实施),但市民根据许可性法则在域内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如儿子家长权的解除、公证人在内邦的公证行为、各城邦法官在内邦做出判决等)应得到外邦的认可;(2)关于行为方式的许可性法则有域外效力,因此,行为方式只要符合行为地的法律,其他城邦就应当予以尊重并认可它的效力,如根据城邦许可性法则在域内制定的遗嘱将对域外的财产有效;(3)赋予市民行为能力的许可性法则只能局限于本邦范围之内,在外邦无效;(4)关于继承的许可性法则的域外效力:a.关于遗产的许可性法则对域外的财产无效;b.关于继承人身份资格问题的许可性法则仅对本邦市民有效,对外邦市民无效,即没有域外效力;如果该法则存在恶意禁止,则该法则对外邦财产亦无效。
3.惩罚性法则的域外效力
(1)如果域外犯罪行为(含侵权行为,以下所指犯罪与此相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邦人,惩罚性法则的效力不能延伸至域外,条约规定除外;(2)对外邦人在外邦对本邦市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本邦法则对外邦的罪犯无效,但有三个例外:a.对盗窃沉船的盗贼有效;b.根据条约义务可以有效;c.侵害地的法院不愿或无权对罪犯施以惩罚,本邦法则有效;(3)对于本邦市民在外邦的犯罪,本邦法则在外邦仍然有效;(4)惩罚性法则涉及诉讼程序进行的方式(或采取控诉式诉讼程序,或采取审问式诉讼程序)问题时,有域外效力;(5)惩罚性法则涉及刑罚问题时,对域外发生的犯罪行为没有效力,应按照普通法的规定或按照犯罪地城邦的法则施以惩罚。
4.刑事判决(刑罚)的域外效力
(1)对人的刑罚判决在域外是否有效,应区分两种情况:a.禁止某人去某一地方或禁止某人从事某一职业的刑罚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b.关于身份减等的刑罚(如剥夺公民权或判为“刑罚上的奴隶”等)无论在域内还是在域外都有效;(2)对财产的刑罚判决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分别对待:a.在城邦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不享有独立的财政权(在财政上仍然隶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情况下:依据普通法作出的罚没判决在任何地方都有效,依城邦法则作出的罚没判决其效力等同于该城邦法则在各相关财产所在地的效力(即城邦法则有效则该判决有效,反之无效);b.在城邦既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又享有独立的财政权的情况下:如果该罚没判决是依城邦法则作出,则该判决不具有域外效力,对域外的财产无效;如果该罚没判决是依普通法作出,则该判决对域外财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