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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采取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立法者有意识的目的选择。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惩治犯罪的刑事政策,也经历了从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延续至20世纪70年代末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80年代初沿用至今的“严打”政策,再到目前在继续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打”的同时,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变化过程。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针对当时斗争的需要,党中央就明确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区别对待、感化教育的政策,这被认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萌芽。{2}当时苏维埃革命政权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就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思想。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提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上级批准的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3}解放战争时期,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发展。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一文中明确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他说“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4}建国以后,在“镇反”、“三反”、“五反”运动中,中央又提出了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资商业从严的具体政策。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策报告中首次正式将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表述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这次大会上,罗瑞卿明确把该项政策的内容概括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六个方面。建国初期,由于没有完备的法制,办案基本上是依据刑事政策进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得以建立并逐步健全起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进入相对成熟的时期,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整部法典基本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也基本体现了这一思想。


  

  改革开放初期,各种刑事犯罪大量滋长,特别是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对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强烈冲击,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严峻的犯罪形势,我国开始了第一次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第一次“严打”取得了显着效果,1984年全国案件立案数回落到51万起,此后三年略有回升,但幅度不大。从1988年开始,全国案件立案数又开始大幅度回升,1990年达到221.6万起,1991年达到236.5万起。为此,我国开展了第二次“严打”运动,1996年4月到7月,抓获刑事案件作案人员74万多人,其中逃犯13万多人,查获犯罪团伙13万多个,治安形势短期内明显好转。{5}随着犯罪率和犯罪数的反弹,中央于2001年启动了第三次“严打”斗争,经过此次“严打”,2002年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2.8%。{5}“严打”政策出台以来,对短时期内社会治安的治理效果还是比较显着的,但与此同时其存在的缺陷和由此造成的负面效果也比较明显,对“严打”的批评之声也不绝于耳,比如“严打”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不足,法治化不足,具有形式的运动性特点,容易导致冤假错案,造成恶性循环,违背刑法的宽容精神等等。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严打”政策是适应特定时期社会治安治理需要的具体刑事政策,尚不能上升到基本刑事政策的高度,中央正式文件也从未将其定位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命题,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4年12月7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正式启动,此后两高在人大报告中多次提出并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刑事审判如何更好地做到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及宽严相济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最为重要的基本刑事政策,这既是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斗争,契合刑法现代化的需要,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的需要。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国内外司法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发展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中央提出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刑事政策的嬗变,就要求我们的刑事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能够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做到区别对待,既要有力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及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又要对轻罪从轻处罚,慎用刑罚,以宽济严;既要严密刑事法网,强调对刑事犯罪的依法打击,又要强调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实施调解、协商、教育、感化、挽救等人性化执法方式,对社会冲突和矛盾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才产生的,因此它也将成为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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