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肖中华;马渊杰
【摘要】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变迁关键时期,应正确理解此一时期
刑法发展的特点与走向。整体而言,
刑法发展呈现出保障功能强化、罪刑规范更趋完备、刑罚适用趋向轻缓以及
刑法国际化有所增强的特点;在发展走向上。主要表现为和谐社会下的刑事政策调整、法治社会下的
刑法立场调整以及风险社会下的犯罪形态调整三个方面。基于上述因素,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发生了重要转变,能够更好地发挥
刑法的基本机能。
【关键词】社会变迁;
刑法发展;特点;走向;
刑法修正案
【全文】
一、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特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层次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政治更加民主、开明,政府职能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经济总量位居世界前列,进出口贸易和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一,人民生活质量持续改善;文化更趋多元,对外开放和交流程度日益提高,我国全球化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刑法也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变迁而诞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变迁的语境下考察我国刑法发展,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刑法保障功能强化
改革开放前,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涉及方方面面,支配并占有大量资源,垄断着传媒和话语权,社会组织化程度低,公民个人权利随时面临国家权力的侵蚀。法律只不过是实现国家意志和社会控制的工具,刑法同样如此,可以借保护社会之名随意发动刑罚权。然而这种刑法理念和机能实际上是被异化的,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历史规律背道而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法律的认识也越来越回归到‘理性的轨道,逐渐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并把人权保护作为基本的法律价值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中。刑事法领域的这种变化也非常明显。公正、谦抑、人道等刑法基本价值被彰显,刑罚权的发动不再是任意的,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我国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特别是在97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后,刑事法治的保障功能更是得到强化。可以说,罪刑法定主义不仅仅是适应社会民主化和人权保护浪潮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现代刑法走向理性和文明的标志。罪刑法定与类推的矛盾集中体现了社会变迁中刑法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的冲突。97刑法以前,我国刑法中存在类推制度,允许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时,比照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显然是注重刑法的保护机能,体现社会保护本位思想,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一致的。然而随着人权保障思想深入人心,片面强调刑法社会保护机能显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尽管废除类推制度可能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与类推制度造成的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侵害相比,仍然是利大于弊。此外,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弹性较大的“口袋罪”进行分解细化,对原来表述较为笼统、模糊的罪状尽量细化,在新设的罪种中尽量采用叙明罪状和多层次的法定刑,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从宽处罚一概不适用死刑,规定特殊防卫权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等等,使得刑法从过去偏重对社会的防卫转向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并重,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法治治理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