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罚适用趋向轻缓
刑罚处罚程度由严厉到轻缓,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与必然结果。中外刑罚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从社会变迁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来看,总体而言,刑罚在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中的适用范围是逐渐限缩的,不仅整体的适用总量越来越小,而且严厉的程度也越来越轻。我国刑法发展自然也不例外。纵观我国刑罚的发展,整体上趋于轻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死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仍将长期存在,但死刑适用的限制会越来越多,适用的绝对数将逐渐减少。虽然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潮流,但目前我国暂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和时机,保留死刑但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为此做了许多努力,比如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对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据标准等等,新近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增加规定,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以外,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适用较严厉的刑罚,对依法可以从宽的,适用比较宽缓的刑罚。“重重轻轻”,即对严重犯罪适用较重刑罚,对轻微犯罪适用轻缓刑罚,仍然将是相当长时期内刑罚适用的基本特点,就刑法修正案(八)整体而言,其就在立法层面较好地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财产和民主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越来越重要,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和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适用率大幅提高。4.减刑、假释及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大,频率有所提高。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行刑方式改革向非机构化、开放化的方向迈进,就此刑法修正案(八)也予以了专门性规定。
(四)刑法国际化有所增强
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在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尽管刑法没有其他部门法更加开放,但其国际化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的刑事立法和理论也是积极合理地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顺应民主、人道、开放、科学的总体进步趋势。我国刑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外刑事立法和理论影响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尽管各国刑事立法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但在刑法技术层面,不同学派、不同主义、不同学说互相交流碰撞,彼此渗透,取长补短,还是对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大量介绍,甚至以此为借鉴改造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便是一典型例子。2.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与刑法客观主义、刑法谦抑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等世界刑法发展的主流基本合拍。尽管我国刑法在某些方面尚不完善,但并不影响对我国刑法当代价值的基本判断和评价。3.扩大中国刑法对域外犯罪的管辖,确立普遍管辖原则,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关义务。近年来,也签署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将有关内容吸收进我国刑法。
二、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刑法走向
随着中国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我国刑法还将适应社会变迁的现实,不断做出调整。对未来刑法走向的判断,首先应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域外刑事立法先进经验。这种判断必须考虑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立法者有目的的价值选择。未来中国社会的特点,有几个核心词不容回避,如和谐、法治、风险、经济、文明等,下文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特点进一步研究未来我国刑法的走向。
(一)和谐社会下的刑事政策调整
刑事政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社会及相关组织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为目的,根据刑事法律而运用的原则、制度、措施的总和。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控制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所有原则、制度、措施的总和。{1}不管是狭义的刑事政策还是广义的刑事政策,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跳出刑法本身的视角更多地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