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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传唤制度的完善

  

  三、刑事传唤制度的完善建议


  

  刑事传唤的完善是一个庞大而抽象的问题,也不可能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任务。从上文关于刑事传唤制度法律缺陷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刑事传唤制度的完善归根到底可以总结为追求以下四个目标:一是细化刑事传唤的适用条件;二是完善刑事传唤的程序规则;三是加强刑事传唤的执行监督;四是彰显刑事传唤的程序正义。


  

  当前,结合刑事传唤的执行情况和侦查实践的紧迫需求,为促使人们的司法期待得到最为接近的满足[5],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笔者认为,完善刑事传唤制度,应当而且可以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延长刑事传唤的期限


  

  如前文所述,立法应当适当延长刑事传唤的期限。


  

  关于延长刑事传唤期限的理由,有人提出:比较公安机关的留置盘问权和纪委的“双规”制度,侦查机关的刑事传唤期限过短,明显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正义原理。


  

  笔者认为,由于制度和措施的性质不同,对刑事传唤期限适当延长的理由考察,不应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留置盘问和作为纪律检查手段的“双规”为依据,还是应当回归到司法实践的不适应性上来。当前我国在刑事侦查中关于侦查理念、侦查模式、队伍素质、制度途径、技术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得传唤在部分案件中难以有效发挥突破性作用。一是部分案情重大、后果严重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会拼命抵抗、狡辩,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给案件查处带来相当难度;二是一些走私、贪污、渎职、诈骗等高智商犯罪,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意识、反侦查能力强,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要展开较长时间的斗智斗勇。因此,笔者建议,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立法应当适当延长刑事传唤的使用期限。考察《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刑事传唤与拘传的期限应延长至24小时。因为,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而逮捕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7个月以上,因而刑事传唤与拘传的期限延长至24小时不会引发法律措施体系上的矛盾,相反还会更加趋于公平合理。


  

  (二)明确刑事传唤的情形


  

  关于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与拘传相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什么是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哪种情形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区分传唤和拘传的条件。拘传作为法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作为非强制性一般侦查手段的传唤相比,明显不是等同的概念。拘传更加直接涉及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对于可以适用拘传的情形或条件,法律应当作为明确的规定。与之相反,不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了依法直接拘传的外,其到案可以适用刑事传唤。也就是讲,刑事传唤的适用情形的确定,依靠于直接拘传的适用情形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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