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传唤制度的完善

  

  (五)扩大刑事传唤的对象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证人、被害人的到案,只规定了“通知”,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在学理研究中,从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的保障机制出发,多数论者主张将刑事传唤的对象扩大至证人和被害人。笔者认为,刑事措施理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还是证人、被害人拒不作证,都可能妨害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我国对证人、被害人不作证或不出庭在制度上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在经济上缺乏明确的补偿措施、在安全上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及文化上的“明哲保身”、“厌诉耻讼”等传统消极文化影响,使得“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7]。要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从法律上完善证人作证保障机制,立法应当赋予侦查机关传唤证人和被害人的权力。一是及时排除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符合刑事侦查措施的目的;二是化解当前普遍存在的证人拒证问题,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三是传唤作为轻微的侦查措施,只对违反法定作证义务的人员使用,时间较短,不会严重损害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立法应规定,对侦查机关的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使用拘传。唯如此,才能使传唤制度起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


【作者简介】
梁红标,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曾祥桓,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注释】王向东.浅议刑事传唤和拘传的法定时间问题.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7,(3).
陈绍宏.走出刑事传唤的误区.公安学刊,2005,(1).
滑俊杰,许建苏.传唤到案行为的实质界定.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版,2010,(3).
尹巧蕊,胡月红,真与善二维下的法之美——兼论和谐社会中人性化法治的美学途径.河北法学,2007,(增刊).
武建敏.司法公信力的判例法立场.河北法学,2011,(3).
刘玫.关于拘传的立法完善.人民检察,1996,(7).
刘召刚.试论我国刑事拘传的立法完善.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