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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意义模糊及其救济方法

  

  从表面上看,法律论证似乎解决的不是法律本身的模糊问题,而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中人们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模糊问题。但进一步的思考不难推知:其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方案,其实质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如果说规范自身的模糊仅仅是法律作为静态的文字、句法或者语义而呈现出的模糊、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衔接中出现的模糊是法律见之于实践过程时的模糊的话,那么,法律论证所关涉的法律模糊问题,。纯粹是法律在实践运作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模糊,这是一种法律在动态运作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模糊问题。它进一步说明,法律尽管是对人们交往行为的一般性规范,但法律自来所针对的是人们交往行为中所存在的矛盾、冲突和多元性。法律的制定本身,虽然给了人们交往行为选择的一种统一方案,但这一方案并非理所当然地就解决了人们交往行为中的冲突。反之,即使在法律的运作中,人们行为选择的冲突、矛盾依然如故,甚至在统一法律的关照下,这些矛盾或许还会表现得更为突出、激烈。


  

  在个案中,不同诉讼主体异样的主张、对立的举证,不同法官间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对适用法律规范的各别等等,在表面上是个人诉求的差异和个人对案件事实看法的差异,但站在法律运作的实践视角,却是不同主体对法律的争议。可以说,所有有关个案事实和个案法律适用的分歧,在法律实践中,最终落实为对法律看法和要求的分歧。这就突出地决定了:尽管统一法律的制定,为人们提供了交往行为中公共选择的一般方案,但在具体的案件争议和冲突中,特别是在那些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争议和冲突中,法律的统一方案决非一成不变的教条,也绝对不是说有了法律,人间冲突就自然消解,只要把冲突代入法律的统一方案中加以求解,什么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法律果真有如此神奇功能,人们交往的复杂关系也许会烟消云散,整个社会交往会变得简单明了。但问题却并非如此。人们对案件事实的争议,对法律适用的分歧,在本质上所表达的是对实践中法律的诉求和看法。因此,相关的冲突、争议和模糊,实质上也是实践中法律模糊的表现。法律论证理论,通过对法律运行中人们争议问题的妥为解决,所救济的就是法律运行实践中的模糊不明问题。这样,我们就大体上能够把法律论证作为法律模糊的克服方式、运用场域,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作为法律模糊的克服方式、运用场域区分开来。


  

  法律论证对法律的模糊释明,一般是借助理性论辩的力量展开的。理性论辩,必须讲究论辩、或者言说的“理想言谈情境”。但究竟什么是理想的言谈情境?仅仅靠论辩者们自己的理性克制能否达到这种。“理想的言谈情境”?“理想言谈情境”不是任何人的所谓自觉得理性可知,换言之,仅仅靠人们的理性克制,无法达成一种“理想的言谈情境”。事实上,“理想言谈情境”是言谈者之间的一种约定。在共同体成员的交往行为中,所谓“理想的言谈情境”,往往靠的是具有交涉性、包容性和互动性的程序机制,所以,“理想言谈情境”在这里是一套制度体系,是靠着制度的操作来满足人们言谈的体系。正因如此,倘若人们仅仅在主体自觉、克制意义上寻求理想言谈情境,大半会乘兴而来、败兴而归的。所以,要在司法过程中进行法律论证,展开理性论辩,就必须关注理性论辩的制度前提——“理想的言谈情境问题”。在这方面,譬如法定的平等的辩论制度、合议制度,以及明显具有强制性和非对等性的“多数人决定”制度,等等,都是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展开理性论辩、进行法律论证的必要的、“理想的言谈情境”。


  

  具体而言,法律论证的运用有如下几个前提。首先,法律论证适用的场合应是一个辩驳可以存在的场合,也即法律论证适用于多人参与的对话场合。司法活动过程当中,有两个环节都是多人参与的,一个是审判过程,一个是合议。在这两个过程中,对事实认定的观点和对法律适用的观点,要进行意见交涉;意见交涉的过程,才是法律论证的过程。这个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参与人的观点都需要法律推理,但法律论证是各人的观点共同摆出来交锋的过程;此时,谁的观点合理,谁的观点相对而言不合理,参与人分别进行地推理活动结合起来变成了一个论证过程。其次,不仅仅多人参与,而且参与人有公平的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唯有此时才能展开法律论证。参与的人可以公平的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个大家完全可以理解。在合议庭上,法官不以审判长的意志作为表态的前提,而是以自己独立的看法作为对案件论述的前提。作为审判长要求审判员必须按照其意志说,按照他的的意见和思路,就不能形成论证了。所以,不仅仅是多人参与,而且参与的人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过程中要有均等的意见表述自由和机会。没有这样一个前提,形成的就不是法律论证。再次,参与人的意见有妥协的可能。如果谁也不肯让步,针尖对麦芒,那就达不成实践理性的合目的性要求。表达不同意见的参与主体,最后讨论的结果是形成意见的妥协,这种妥协就是裁决。一般来说,现在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意见在论证过程当中予以保留。英美的司法判例中,少数人的意见在判决书中是明确予以保留的。正因为保留,才能形成论证。中国现在的裁判中对少数人意见不保留,因此就看不到论证过程只能看到一个推理过程。当然还有一点,法律论证它所针对的,就是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一个简单的案件,没必要进行这样的论证,这一点我在前文已经交代过。最后,法律论证的目的是要寻求一个实质合理性的问题,要解决的是实质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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