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的意义模糊及其救济方法

  

  二是一词多义。一词多义,这是很常见的一种语言文字现象。它的基本表征是一个词汇表达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含义。例如“法”这个字,在法律中,它表达的就是由国家、国际组织、或一定的政权组织所制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在宗教活动中,则表达的是所谓“法事”,尽管也有教民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教法,但宗教世界的法和国家法律的法并不是、或并不总是一码事。在“合乎法度”这样的说法中,法则被赋予了某种规定性的意义。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的陈述中,“法”则具有遵守、遵循的意思。这类一词多义的现象,在法律世界中并不鲜见。立法要尽量用清晰、明确的词汇来表达其对象,这是立法的一个公理。但即使立法者再三挑选清晰、明确的词汇,也无法完全避免因一词多义而意义含混的词汇进入法律中。所以,一词多义现象即使在立法这样严肃、严谨的工作中,并不总是能够避免的。一词多义现象一旦表达在法律中,法律的模糊现象也就自然出现,就需要通过意义释明的法律方法对法律中该词汇的具体意义,做出让人能明晰地理解的说明。法律解释中的限制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法律中一词多义的意义模糊问题。这种意义模糊,为法律方法的诞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三是一义多词。一义多词也是一种重要的语言现象,即使在同一种语言体系中,一义多词现象也屡见不鲜。虽然词汇间的细微区别,法律和法学应明察秋毫,但问题是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一旦出现了一义多词现象时,该怎么解决?譬如,“必须”和“应当”这两个词汇,在法律中作为完成人们行为导向的虚词,经常会在一部法律中同时出现。[4]并且一般说来,这两个词汇的意义似乎没什么区别,“应当”在法律上是一种要求人们必为的规范导向;“必须”也同样在法律上担负着这一功能。那么,何以法律在此处用“应当”,在彼处用“必须”?这种运用是无意还是有意?如果是有意,那么这种不同的运用,在“必为”基础上又各自表达着什么样的规范要求?对这些问题,法学和法律应条分缕析,明晰交待。否则,法学自身对这些词汇的模糊对待或处理,必然导致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甚至在法官裁判中的无所适从,导致法律调整结果的混乱无序。进而,法律中的一义多词现象,并不因为不同词的意义相同或相近,就必然说明法律在相关词汇规范下,肩负同一的法律秩序,引导同样的行为内容。法学的任务,不仅要发现其相同的意义,更应当在貌似词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汇中,发现这些词汇间细微的意义差别,以便发挥法律更好的调节功能和调节效果。因此,理清法律中同义词汇间细微的意义差别,就成为克服法律模糊不明的重要内容。


  

  四是语境问题。语境最终理所当然地决定着词汇运用的意义。语境就是人们说话、写作或者交流的环境。有纯粹文本意义上的语境,指读者要理解作者、听众要理解演讲者说出的或写出的某句话的意义,必须从其上下文、或前言后语中整体地去阅读、去品味才能名实相符,否则,只会导致寻章摘句、断章取义,并不能深入到言说者的意义世界中去。{1}(P224—226)还有实践或环境意义上的语境,即人们的言说,不论是用笔还是用嘴,都是针对特定的语言实践环境进行的,所以,离开语境,孤立地理解某句具体的话或某段具体的文字,都有可能产生张冠李戴的后果。人们在交往行为中经常容易犯的错误,无不存在对他人言语情境的误解。在对法律的理解上,也是一样。解释学理论告诉我们,立法者视角的法律和司法者视角的法律往往各异;法律实务者视角的法律和法学理论家视角的法律也常常大异其趣;专家(精英)视角的法律和普通公民(大众)视角的法律,常常更是南辕北辙——尤其当涉及法律的首要任务是权利保护还是责任追加问题时,每每如此。即使法律职业者,也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对同样的法律做出异样的解释。这在国内外所大量存在的同(类型)案不同判的事实中不难发现。显然,不同的语境,也是造成法律意义模糊的重要原因。


  

  如上几个因素是导致法律意义模糊的主要原因。那么,究竟通过什么方式疗治法律的意义模糊这一病症呢?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这三种法律方法,就主要就是针对法律的意义模糊而设置。下文将就这三种方法与意义释明的一般关系问题具体说明之。


  

  二、法律解释与法律意义模糊救济的一般问题


  

  法律解释的基本任务,是把一项人们不明白的、针对法律意义模糊而产生的困惑,通过语言、文字或行为的方式交代明白。但问题是,解释能否一定实现意义释明的功能?之所以提出此类问题,是因为任何解释都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既然如此,会不会导致“越描越黑”,让人更加难以识辨的情形?这确实是法律解释应当注意的问题。众所周知,从能否产生实际法律效力视角看,法律解释可分为两种,一是无权解释,这是一种放任型解释;二是有权解释,这是一种独断型解释。作为法律意义模糊救济机制的法律解释,所要求的是独断型解释。一般说来,对法律的放任解释,属于学理解释;而对法律的独断解释,属于官方解释。但并不尽然。例如罗马法学家的学理解释,经由罗马皇帝的许可,成为独断解释和有权解释;而那些有权解释,一旦被置放在学术场合与学术语境中,也可能被带入学理解释中。那么,何以独断型解释是法律意义模糊这一病灶的救济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