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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和平等——兼论法律上的平等

  

  由此说来,有差别不等于不平等,自然存在的差别,它符合自然的秩序,有利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因为不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歧视,而自然的秩序是天然合理的,不存在歧视的问题。如在人类社会中把女人当女人,按照其生理特性安排生孩子的任务,就不存在歧视和不平等的问题。反之,违反自然的秩序要男人生孩子,倒是不平等的。由此看来,不平等不存在于自然差异和自然秩序之中,只存在于社会秩序之中,它所指的是人们没有按照人的本性和自然的秩序合理地安排人际关系,使一些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伤害,甚至于使一些人丧失了做人的资格,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而成为社会的客体或财富的标的,如古代社会的奴隶和妇女。


  

  社会中的不平等,有的是个别的和偶然的,如私人之间交往的不等价;有的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如古代社会对奴隶和妇女的歧视。后者起因于社会制度安排,而且往往是根本性的社会制度。


  

  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其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一部分人垄断了社会资源的大部分,并进而控制了社会的公共权力,从而能凭借它们剥削压迫其他人。有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是产生不平等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如卢梭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论述的,“总而言之,一方面是竞争和倾轧,另一方面是利害冲突地区,人人都时时隐藏着损人利己之心。这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后果,同时也是内心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12]因此,有些人就认为要消灭不平等就得废除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观点现在看来值得商榷,因为财产总得落实到人来经营和管理,而彻底的公有制是不允许包产到人或包产到户的。这就是说,完全的公有不但无法变为现实,而且必然是低效率的,它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笔者认为,消除不平等的彻底办法不是彻底废除私有制,而是控制社会资源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平等与不平等是相对而言的,它们都是基于在对人的本质认识的基础上对如何合理安排社会制度提出的一种价值指向,它要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因而在尊重自然差别的基础上不要再造成新的差别,而且要尽量弥补和缩小由自然差别造成的人与人在能力和待遇上的差别。社会上的平等也就是公平或正义,因此,它所指的不是数量上的等值,而是质量上的等价,即享有“人”的尊严和与之相适应的起码的待遇。这一价值归纳起来就是“人权”,所以我们说“人权”观念就是现代文明社会最核心的平等观念。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人权”是现代社会衡量平等与不平等的基本标准,也是平等的“底线”。所以,不符合人权原则的社会制度和行为,就是最大的不平等。显然,在这个意义上,平等并不意味着要消灭一切差别,相反,它给人的活动留下了宽泛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允许甚至提倡人们之间的差异,允许不同的人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具有不同的个性,因为只有如此才有文化的繁荣和经济的昌盛。所不同的是,它不允许这些差别固定化,它把这些差别看成是追求平等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一种程序性的和动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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