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和平等——兼论法律上的平等
严存生
【摘要】“平等”是现代文明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但对它的理解却颇有争议,包括法律上的平等。人与人的差异显示了平等观念的核心——人权,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人格的独立和与此适应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不能把平等理解为无差异或把所有的差异理解为不平等。因为人与人的差异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人与人的差异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只有后者才可能是不合理的,才是平等观念所反对的,其中的要义就是使所有人享有“人权”,即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尊严和与之适应的物质待遇。平等的要求仅限于此,超出此义,必陷入荒谬。现代法律应以平等为原则,从制度上限制因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平等地适用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多种途径追求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只能从制度层面为平等的实现创造条件,法律不可能消除一切不平等,法律更不会消灭一切差别。相反,法律在对平等的追求中还要保护合理的差别,故此,法律的公平原则中包含着差别原则。
【关键词】平等;差异;法律上的平等
【全文】
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人与人也是如此,这种差别有的出于自然,是自然界几亿年选择的结果,是天然合理的,因此,差别存在是好事,无须消灭,也不能消灭;有的差别是人为的,特别是制度所造成的。这其中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合理的差别也是好事,它们有利于人类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繁荣,如适当的奖惩制度就是通过制造差别来激励人们奋发图强,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人为的不合理的差别,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繁荣,需要消灭。平等的观念和要求就是人们在对这种人为的不合理的差别认识基础上所产生的,这种观念和要求,在古代等级制社会里尚不强烈,也没有成为一种主流意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大多数人在身份上获得了自由,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才使这一观念为人们普遍所接受,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之一。它的核心部分就是人权观念,它所主张的就是:所有的人,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年龄,都是平等的,都应享有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待遇或权利,即被社会普遍承认的做人的种种自由,特别是独立的人格,以及生活的最低限度的物质待遇。由此看来,作为现代文明观念的平等,并不是要消灭一切差别,特别是自然的差别,它所要消灭的只是不合理的社会差别。
一、人与人的差异和平等
(一)人与人的差异或差别
人与人之间充满着差异,就像世界上的任何一个物种的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一样。
1.人与人的差异或差别种类很多,归纳起来有:
(1)身体和能力的差别,其中又分为:1)外在的体格和体力,如视力、听力、嗅觉力、味感力、臂力、腿力(大小、耐力)等方面的差别;2)内在的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差别。前者如意志是否坚强,后者智力中又包括:世界观(宗教、哲学);各种无形的力,如观察力、记忆力、概括力、联想力、表达力;各种知识的多少及其结构,如宗教、哲学的知识,语言知识(种类和掌握程度),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等,以及掌握它们的种类、结构,掌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