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人与人的差别是很多的,在社会制度的设计中如何对待这些差别是问题的关键。现代平等观念认为,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虽然与这些差别有关,但这些差别,特别是其中的一项,并不能完全作为决定其社会地位的依据,因为只有人的能力对人的社会地位起关键作用,而其他都与人的能力没有必然关系。所以,社会应给每个人创造多种机会提升人的能力,从而缩小这些差别对人们待遇的影响,使他们享有社会正式成员最起码的待遇,即享有人格上的尊严、政治的种种权利和物质的起码待遇。反之,社会不能根据这些差别分配社会权利,因而使某些人受到歧视。古代等级社会的不文明就是因为违反这一原则,仅仅根据人的出身分配社会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并剥夺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现代文明社会不是不承认这些差别,更不是要消灭这些差别,而是不把这些差别作为他们是否应享有种种社会权利的唯一根据,因为这些差别对其能力的具有来说不是关键,因而不应成为决定其是否享有各种社会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依据。例如,家庭出身与行使政治权利的行为能力并没有必然关系,历史上出身低贱的人通过努力跻身于上层社会当大官,甚至当皇帝者不乏其例。所以,笔者的观点是,“重在表现”,要看其出身和成份,但“不唯成份论”。
人们之间的平等主要表现在其享有的社会权利和承担的社会义务上,因此,平等观念要求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每个人享有的社会权利和承担的社会义务应该相一致,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享有权利多,而承担义务少,或者相反;其二,每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和承担的社会义务应大体一样,不能在某种权利或义务上,使某些人多而另一些人少。正因为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因此社会制度安排上的平等,主要表现在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要平等。
3.平等观念的产生是因为存在社会制度设计造成的不平等现象而产生的不合理性和不人道性,因而人们试图改变这些不合理的制度,消灭特权和等级观念与制度,为人的发展创造一个同样的或平等的环境,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和统一。也就是说,平等观念并不否认和试图消灭人和人之间的自然差别,而只是消灭或减轻制度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不合理的差别,即制度所造成的对某些人的歧视(不当人或当劣等人),甚至也不想消灭人们之间在财富和权力占有上的差别,而只是要改变把人不当人的观念和制度。卢梭在谈到这一点时说,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8]他又说,“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9]这就是说,人的平等仅仅指其作为社会的正式成员在资格上的平等,因此,如果把某些人不当主体,而当成客体或财产,就是一种歧视,就是不平等。
4.正因为如此,平等观念认为,按照自然的差别处理人际关系并不是不合理的,也不违背平等原则。如父母对其孩子行为的监护和约束,不存在不平等问题,因为他们不是歧视而是关爱。另外,平等观念也不认为人和人之间的自然差别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对有些人的不利结果是不平等的,相反,只认为它是一种遗憾,而不是一种不平等或不公平。求偶的例子最能说明这一点:两个男子同时追求一个漂亮女子,身体魁梧和相貌英俊者在角逐中获胜,较差者落选。这一结果对失败者来说,不能说不公平,只能说是一种不幸。恋爱是两个主体互相挑选(互为主客体)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男女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否则就违反自由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