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人与人之间在享有权利上也应相等,即应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之为“人权”。其古代含义是,“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现代含义则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
笔者认为,平等的观念是历史的、相对的,在古代社会里和在一个国家内,它主要表现为反对阶级特权和等级特权;在现代社会和全人类范围内,平等的要求集中起来就是人权观念。恩格斯在谈到这一点时说:“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他进一步分析了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论述了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者对平等或人权观念的新理解,他指出,如果说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可以归结为消灭阶级特权的话,那么,无产阶级则进一步提出消灭阶级本身。他说:“平等的要求在无产阶级口中有双重的意义。或者它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4]
由此看来,平等的科学含义是“人权”,或者说人们所追求的平等的权利归结起来就是“人权”。那么,什么是“人权”,其基本内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和具体的,其内容很丰富,涉及人生的方方面面,最主要的就是人格或身份上的平等,以及享有所在社会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物质待遇。前者突出表现在个人精神上的独立和行为上的自由,不依附或受制于任何人,能作为社会的正式成员,平等地参与各种活动,享受一个正式成员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但并不要求在经济、文化爱好、职业上毫无差别,相反还鼓励其在个性和爱好上的差异,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后者强调的是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问题,这要求社会给予他起码的物质待遇,使他能独立地过一个体面“人”或西方所说的绅士的生活,使其经济上不仰仗别人,不乞求别人。因为只有如此,他才可能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也才能保持其身体的健康和生活的愉快,正常地行使其各项权利。
2.“平等”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毫无差异,更不意味着他们所享有的待遇在种类和数量上完全相等,而只意味着他们在人格上的独立和享有与其贡献相称的待遇。因而平等观念允许人与人之间有自然的差异和合理的社会差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不等于“平均”,即数量上的完全相等,虽然广义上它包含着数量上等值。关于这一点,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论述得很清楚,他认为有两种平等:“一类为其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5]亚里士多德指出社会范围内的平等,即正义,只追求比值的平等,不追求数量上的平等,他说:“依此义,公平乃成比例者,而不公则其不成比例者也。不成比例,或由于过,或因不及。”[6]他以政治权利的分配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他说:“现在的人们大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