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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法条主义

  

  三、法条主义的孱弱与中国法律学研究的贫困


  

  在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尽管人们对法条主义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批判,尽管法条主义内部阵营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争论,也尽管法条主义者或许自身在“认定”自己的研究立场上还存在着“模糊”、“混乱”甚至是“不情愿”的一面,但作为中国法学重要流派之一的中国法条主义,却切实地构成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当然,基于人们对中国法条主义既有和未来可能“批判”的考量,处于“穷途末路”的中国法条主义也就显得尤为孱弱,而在这种“孱弱”的背后,却在客观上无情地叙说着中国法律学研究的贫困。或许,在这个“学术中国”的时代背景下,相较于致力于一种“匍匐在对中国实在法研究”的中国法条主义,那些胸怀“远大理想”的中国法学流派是不会看好、也懒得看好的。在一个日益步入法律职业化、法律世俗化和法律普遍化的中国现代法治社会进程中,法律实用主义俱乐部的领袖波斯纳所作过的那个断言,永远是一把高悬在中国法条主义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今天一切都变了,完全变了。”{26}74更或许,在今天这个对法律的思考充满着无限智识冲动的中国能动司法时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者们更愿意激情地拥抱那些充满着对法律的“伟大而又深刻”的思想。但是,别忘了:波斯纳对“法理学进入了暮年”的这一告诫,{26}81不仅仅适用于中国的法条主义,同样也适用于中国的反法条主义。面对中国法律学研究的贫困,在今天法律科学和法律教义学所处的“中国”和“世界”背景下,中国法条主义对“法条”的研究至少需要作以下三点基本的努力:


  

  第一,坚守自己法条主义的法学研究立场,深入展开“描述、解释和证成”对中国实在法研究,促进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尽管中国法条主义的法学研究立场存在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性,但作为一种致力于对中国实在法进行具有一般性法律学说色彩的法条主义法学研究,既承担着培养中国职业法律人的责任,也承担着对国民进行普法性教育的责任,更承担着对中国实在法进行“描述、解释和证成”的学术研究责任。而且,这种学术研究责任所贡献出来的法律学问也构成了诸多社会学问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学问之一”。这种学问的科学属性套用拉伦茨的话说就是:以某个特定的学问,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27}1在当下这个充满着“道德意识形态纷争”和“政治意识形态纷争”的转型中国社会,这种学问的社会实践价值集中表现在:增进人们通过对法律的争论促进对法律的信任。而在当下这个对法条主义的法学研究充满着“科学性的怀疑”和“必要性的怀疑”的“学术中国”,正如林来梵和郑磊所指出的:“吾人应该认识到,即使法教义学的运用状况值得指责,但作为部门法的法教义学,其本身存在的可能性与合理性是无论如何也无法被颠覆的,因为它本身就是部门法学必然所要采取的理论形式,甚至可视为其学科分类上的概称。”{28}


  

  第二,坚守自己的法律学研究视野,针对中国社会法律实践难题提供自己的“法律学”解答,尽管这种解答是“一种”而非“唯一”有说服力的解答。在应对当下中国社会出现的诸多深层次法律实践难题上,法律学的研究视野在分析和解答上都存在着自己的诸多局限性,即“法言法语”分析的后面必然存在着对更“实质性理由”和“更深层次理由”的分析。或许,在对这些“实质性理由”和“更深理由”分析的基础上,一种基于法条主义的“法律理由”分析,是无法比拼基于诸如社科法学的“社会生活理由”的分析。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对中国深层次法律问题分析的基于法条主义的“法律理由”,“需要”也“必须”上升到社科法学的基于“社会生活理由”的分析。但是,从法律学研究的视野来看,法律不是社会问题解决的万能钥匙,人民法院也不是一切中国社会矛盾解决的最终权威。如果将“法律学”对法律实践难题的有限解答看作为法律和法律学的“无能”,那恰恰就是“法律万能主义”和“法院全能主义”的体现。不仅如此,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社科法学所倡导的“以问题研究的进入而不是学科划分”来研究法律问题,如果不尊重和认可“现有法律的权威”,就会转化为一种可能的反法治主义立场的法学研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侯猛指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就在于在本质上它是反法治的知识,因为在法治实践中,法律社会学不断地提出法治的漏洞、弊端及可行性;不仅如此,法律社会学可能也是对现有法学理论以及法学知识形态的反动。{29}


  

  第三,恪守自己法条主义的法律权威论,提升社会对法律方法论的世俗性认识,通过法律方法实现社会正义。在当下这个法律权威不断地走向“式微”的个体主义中国社会中,人们出于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考量和追求,对法条主义的法律权威论越来越不信任。由此,法条主义的法律权威论越来越依赖于建立在法律理性基础上的“法律辩护”,而以法律理性为基础的法律方法论在捍卫法律的权威问题上,越来越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说服责任。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如果仅仅局限于基于法律立场和法院立场的研究,仅仅适应了“精英主义”的法律职业化需要。伴随着中国法律世俗化的普遍走势,法律方法论也将走向世俗化,即有关对理性法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逐渐呈现出从“精英主义”向“世俗主义”转化的必然趋势。这种必然趋势反映了人们通过对“法律正义”的追求转向对“社会正义”的向往和追求。同时,这种必然趋势也反映了一种满足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对司法权予以“必要”限制的需要。在个体主义中国社会不断走向成形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法律数量的增长和法律形态的复杂化,法律渊源必然地呈现出多元主义。与此同时,在行政权不断呈现收缩的社会背景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也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因此,人们对法律权威和司法权的信任,越来越需要借助于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辩护来维护和捍卫。但是,如果基于各自不同的社会正义观来质疑法条主义的法律权威论,别忘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哲学思潮改变了,法律学说仍在继续”{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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